上班期间与同事口角 被同事打残算不算工伤?
发布日期:2020-04-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典型案例
和同事口角 被打成重伤
“他们欺负我矮小,还来摸我的头,我实在受不了才踢了他一脚。”回想起当时那一幕,来自江西的22岁小伙子王智敏,并没有后悔踢出那一脚。
小王说,2010年8月份,他独自一人从江西宜春老家来到厦门集美找工作,同年9月份,他进入厦门莱恩迪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成为一名搬运工。2010年10月16日下午,小王在上班的时候,不堪同事陈某志的言语侮辱和摸头的动作,踢了他一脚,结果遭到陈某志、黄某两兄弟等一共3人的殴打。
后来,小王被送往医院抢救,“住院20天,把脾给切掉了,总共花了2万多元”。老王表示,他就这么一个儿子,还没有结婚,以后也不能干重活了,而且被鉴定为重伤,是六级伤残,这对他们家来说犹如晴天霹雳。
老王说,他们家并不宽裕,原本在老家主要靠承包一片猕猴桃果园赚钱,得知儿子出事后,他还来不及全部采摘丰收的猕猴桃,独自赶到厦门集美,要替儿子打官司,讨一个说法。
目前,老王在集美的一个小区内一边从事绿化工作,一边抽空找律师、打官司。
争议焦点
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2010年12月,老王父子写了起诉状,将厦门莱恩迪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告上法院。
老王父子认为,该公司雇佣小王为搬运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小王上班被同事殴打时,该公司的管理人员看到后没有及时制止,小王住院以后,公司没有支付任何费用。因此,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作为雇主的该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老王父子提出23万多元的诉讼请求。
被告厦门莱恩迪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辩解说,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关系,而不是民法调整的雇佣关系。因此,老王父子应该走劳动仲裁的程序,不该告到法院。
但是,老王父子认为,他们提供的打卡记录、工资表等证据链可以证明双方雇佣关系成立,而且公司没有为小王缴纳工伤、医疗等保险。因此,他们可以直接以“雇员受伤,雇主要赔偿”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老王父子还说,他们曾向劳动部门咨询,小王的情况不属于工伤,无法做工伤鉴定。
法院判决
应先申请劳动仲裁
经过审理,集美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法官说,雇佣关系是一种雇主与劳务提供者之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换关系。在本案中,被告系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而原告系自然人,二者并不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原告应聘为被告的搬运工后,被告向原告发放工作证、要求打卡考勤、支付报酬、允许其以公司员工名义工作。所以,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非雇佣关系。
据此,法院裁定:原告的诉请事项属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在该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仲裁程序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原告在未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也未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的情形下,径直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违反了法定程序。因此,集美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专家说法
无法确认工伤只能向肇事者索赔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且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赔偿。
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包括工伤鉴定。因此,如果小王在本案中无法确认是工伤,无法纳入工伤保险赔偿范围,又不属于雇佣关系,则只能向肇事者请求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如何区分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在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在工作中具有相对独立性;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受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在劳动中一般不具有独立性,不能随便缺勤。
其次,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用工关系具有长期稳定性和持续性。而在雇佣关系中,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一般是临时性用工。
另外,雇佣关系强调劳动成果的交付,而劳动关系则强调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过程。
在雇佣关系中,劳动者享有的待遇是与用工单位协商一致而达成的;而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还有,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雇佣关系中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在事实劳动关系中适用工伤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