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解释:公民的经常居住地
发布日期:2020-04-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相关法律知识
»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解释: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解释: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
»
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复习: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
»
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复习:宣告公民死亡审理与判决
»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解释:追索赡养费的管辖
»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解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管辖
»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解释: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当事人的管辖
»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解释:被告被注销户籍的管辖
»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解释: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的管辖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