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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解释: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的管辖
发布日期:2020-04-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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