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劳动纠纷有关的诉讼案例介绍
发布日期:2020-04-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徐**于1996年8月起就职于公司工作,任公司的清洁工职务。工资为每月的平均工资为1483元。公司自2010年2月28日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未与徐**签订过任何的劳动合同,公司自1996年至2001年5月未给徐**购买过任何社保,自2001年5月至2011年3月31日止购买社会保险也未按照徐**实际工资购买。同时2011年2月6日公司未经徐**的同意将徐**擅自调岗。公司一直无理由的拖延支付徐**相应的加班费。2月28日,向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劳动仲裁,要求请求裁决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6313元(从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共11个月,月工资1483元。)请求裁决向徐**支付1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22245元,一个月的代通知金1483元。请求裁决加班工资从2008年3月30日至2011年3月31日止共计30232元。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1997年12月至2011年3月社会保险费。
法律分析:2月28日,向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劳动仲裁,要求请求裁决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6313元(从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共11个月,月工资1483元。)请求裁决向徐**支付1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22245元,一个月的代通知金1483元。请求裁决加班工资从2008年3月30日至2011年3月31日止共计30232元。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1997年12月至2011年3月社会保险费。经过仲裁委的开庭审理,我们申请方申请同事张**任公司的清洁工作为证人出庭做证,证明每天都要上班八小时,一年到头没有一天的休息日,证明加班的事实。依据证据与事实公司方希望与我方代理人进行调解。经过仲裁委在中间的调解,最后以42000元的赔偿款并且补交社保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且于五天内付赔偿款。最后当事人很满意的顺得拿到了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