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吴老太原配老伴儿于1999年去世,经人介绍,2001年吴老太与张老汉重新组建了家庭,二人住在张老汉再婚前个人名下的一套楼房内。婚后夫妻恩爱,吴老太对张老汉照顾得无微不至,街坊四邻都称赞张老汉有福气。张老汉与前妻有四名子女,均已成家,其中长子张杰(化名)智力残疾,最让张老汉放心不下。
2015年,张老汉生病,病情一天天加重不见好转。张老汉打电话召集了三位老战友,由张老汉口述,其中一名战友代笔,书写了一份遗嘱,主要内容是:张老汉名下的房屋由长子张杰继承。遗嘱的尾部三名老战友都签名并标注了日期。立遗嘱人处由代笔人替张老汉签了名,张老汉本人按了手印,吴老太也在遗嘱上签了字。没过几天,张老汉病逝。不久,吴老太收到法院的传票,张老汉的四名子女将吴老太告上法庭,要求继承张老汉名下的房产,并要求吴老太腾退房屋。吴老太深感委屈,自己一心一意伺候了老伴儿十余年,老伴儿刚去世,他的子女就要把自己扫地出门,做事太绝了吧!
法院审理过程中,案件焦点集中在张老汉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张老汉的子女把三名证人都请到了法庭,证人向法庭陈述了立遗嘱的过程。吴老太的代理人认为:遗嘱有重大瑕疵,特别是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张老汉所立遗嘱并没有其本人亲笔签名,当属无效。
法院经审理最终认定,张老汉所立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有效,一审判决张老汉名下的房产由其长子张杰继承。
法律问题分析:张老汉所立遗嘱是否有效?代书遗嘱生效应具备哪些条件?一、一审认定遗嘱有效是比较客观的判决。一审判决尊重张老汉生前真实意思表示,对房屋的处理也遵循了较为实事求是的态度。
特别指出:1、法院只判决房屋由张杰继承,却没有在判决中写明要求吴老太限期搬出,腾退房屋。此节,法院考虑了吴老太没有其他住房以及社会公序良俗,对原告要求立即腾房的诉讼请求没有支持。2、对于吴老太一方提出的代书遗嘱没有张老汉亲笔签名应属无效的意见,法院没有采纳。一审判决做出了如下解释:法院认为首先各继承人以及代书人、见证人均非法律专业人士,不能苛求其处理法律文书时具有专业的水准,故法院对此遗嘱予以确认;其次,立遗嘱时吴老太在场,而且也在遗嘱上签了字,表明其对张老汉立遗嘱行为是认可的。
二、怎样才能设立一份生效的代书遗嘱呢?
代书遗嘱生效应具备的前提条件:
1、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精神病史;
2、遗嘱人须有权处置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
3、立遗嘱是自愿行为,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胁迫;
4、保证遗嘱人没有其他法定需要扶养的人(如:未成年的继子女等),如有,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此外,代书遗嘱还应当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2、见证人的见证必须是全程见证且为同时见证。也就是说,见证人必须从始至终一直在场,并且同时在场,不能先后见证。
3、见证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见证人。
4、见证人不能是与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比如亲戚、朋友、债权人等不能做见证人。
5、代书遗嘱必须由见证人之一代书,而且最好采用亲笔书写的形式,不要采用电脑打印的方式。
6、遗嘱人必须亲笔签字,最好签字并捺印。
7、代书遗嘱应当注明日期。
8、全程录像(录像细节同上)
相关法律规定:第十七条【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遗嘱见证人】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 继承人、受遗赠人;(三)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特留份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