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需要按照换算系数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被征收房屋(公房)中的阁楼如何认定?
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的、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含1.2米和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一半,以上表所列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以上表所列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其他情形的阁楼,不计算建筑面积。但高度在1.2米以下且属于唯一承租部位的阁楼,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一半,以上表所列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