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法庭之上,辩护人如何发表质证意见。
发布日期:2020-04-02    作者:石闯律师

法庭之上,在法庭上只能围绕证据“三性”发表质证意见吗?
能够对证据的“两力”提出质疑吗?
“三性”和“两力”是什么关系呢???
        在法庭上,律师应该结合着自己的辩护策略,质证时结合庭审情况兼而有之。有时候说着三性,有时候说着两力,有时候说着证明目的和证明内容。有句话说,我们刑事律师办理的不是普通的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看似鸡汤,浓度适宜,对于法律共同体都需要有这种责任意识,我们更应该时刻勤勉认真尽责。幸运的是自己曾经是公诉人,有师傅“传帮带的影响”,形成下意识的动作。所以庭审质证的动作要领基本无误,但是需要更好的精进。现在知其然知其所以然,有种认知升级后的通透感。简单总结,与君共勉。 
        “三性”和“两力”是什么关系呢???其实两者是一个相对应的关系。我们国家的通说是采用「三性」,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都采用「两力」。“三性”指的是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两力”指的是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证据能力指的是证据的合法性。证明力指的是真实性和关联性。简言之:证据能力=证据的合法性, 
        证明力=真实性+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只能够对证据的三性提出质疑吗? 
        我们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是不是只能够对证据的三性提出质疑?如果对三性没有异议的话,是不是??就不能够再发表意见了??关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当中,有一个非常明确的规定,对辩护律师是有借鉴意义的。「这个规定当中??明确,??公诉人对辩护人所出示的证据要围绕着证据的三性,以及它的证据能力,证明力来发表意见,并且还明确了可以对他的证据链,??以及证明的作用发表意见。」 
        说完如何质证,我还想提一下关于质证的一些其他问题。经常看到律师同行,对公诉人的举证一律认为有问题一直在反对,庭审气氛紧张,最后发现做的是量刑辩护。 
        这样真能达到有效辩护吗?不禁怀疑。我个人观点,不是每一份证据我们都需要质疑。有时候证据看角度,去如何理解。或许解读好了,就是己方证据,即对当事人一方有利的证据。举例「龙哥反杀案」中有一份非常关键的证据——视频。这个视频呢,是拍屏。它不是原件,是一个有瑕疵的证据。此时,律师需要对“三性”提出质疑吗?认为它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吗?需要去推翻这份证据吗?像这样的证据我们审查之后发现,它对被告人是非常有利的:从案件的起因到龙哥对于海明的攻击,??再到于海明从地上捡起刀进行反击,这个过程对被告人是非常有利的。从这个角度出发,那么我们对这份证据提出异议,质疑三性又有什么意义呢?我们对它的三性是不持异议的,只是对这据的证明目的和证明内容发表质证意见。由此可见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不仅可以对三性发表质证意见,还可以对证据的证明目的??发表质证意见。??切记辩护律师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一定是服务于我们的辩护观点的。质为所证。千万不要陷入质证的误区。想起一个笑话,庭审中辩护人睡着了,懵懂醒来第一句话永远是“我反对”。但这个可能和法律体系的差异性有关。根据我们国家的诉讼体制特点,它要求检察官具有客观公正性义务,要求侦查机关收集证据不仅要收集有罪的证据,也要收集罪轻的证据和无罪的证据。因此意味着,在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当中,有可能是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人在充分阅卷和有效辩护思维的指引下,可以对证据进行有效解读和说明,在质证过程中可以充分的利用。千万别对控方出示的一切证据,都去质疑。比如说控方证人??,他可能会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陈述。对于这一部分内容,辩护人就可以充分利用,向法庭阐述。而且对于这个本身就有立场和党派的证人,即控方证人,他做出的有利于被告人陈述的内容,真实性更强,更容易让法官采信。所以我们辩护律师在审查证据的时候,在??制定辩护策略的时候,一定要去考虑这份证据,我们是应该利用还是提出??再补充一下。 
        总之,不管你发表什么质证意见,都要为最终你的质证目的服务。 
        为什么说质证是难点?这也许和我们的法学教育有关。无论大学学习,还是司法考试,我们所做的案例分析训练,均是以确定的事实为题干,考核法律适用的分析能力。至于如何审查证据,并通过证据构建起案件事实,几乎从来没有正规系统的学习训练。所以很多法官,甚至是有多年审判经验的法官都会认为,判决书中最难写的部分不是“本院认为”,而是“经审理查明”。这意味着,作为职业共同体,在共同实现案件公正审判的过程中,法官更需要得到辩护律师在证据审查方面的支撑和帮助。换言之,律师的各类辩护策略中,证据之辩往往比法律之辩更重要,更有效,更可能被法官采信。那么如何才能提高自己的质证能力,成为质证高手呢? 
        首先,当然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但证据涉及的领域、专业众多,先后出台的规定也很多,我们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可能一时难以找全。 
        其次,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要靠辩护实践经验的积累。 
        然而,年轻律师可能会说,我才开始办案,没有经验,怎么办? 
        恩格斯也说过:“每一个体都必须亲自去经验,这不再是必要的了;个体的个别经验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由个体的一系列祖先的经验的结果来代替。”毫无疑问,学习别人的先进经验是快速进步的捷径,如同武侠小说中获得高人输入的内力。 
        第三,经验是对过去的归纳总结,面对未来,经验可能失灵。这就需要我们将实践经验总结提炼为方法论,能够举一反三,这样才能从容应对新事物、新规定、新案例。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