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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庭前听取辩护人意见和提供举证提纲的指导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2019-01-19    作者:王景林律师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杭检发诉一字〔2018158
关于印发《关于庭前听取辩护人意见和提供举证提纲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检察院,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
现将《关于庭前听取辩护人意见和提供举证提纲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81229
 
关于庭前听取辩护人意见和提供举证提纲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提高庭审效率,构建良性的控辩审关系,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征求杭州市司法局、杭州市律师协会意见,就控辩双方加强沟通交流提出以下意见:
一、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决定逮捕前,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备查。辩护律师递交的书面意见,办案机关应当附卷,
二、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于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罪与非罪、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等疑难复杂案件,办案人员可以主动询问辩护律师的意见,并 将辩护意见记录备查。
三、辩护律师提出当面交换意见或者递交证据材料要求的,办案人员应当在律师接待室等办案场所接待;无法当面接待的,辩护律师可以邮寄递交书面意见或者证据材料。辩护律师递交的书面意见,办案机关应当附卷。
四、举证提纲是内部工作材料,不属于对外法律文书,但对疑难复杂、控辩双方有较大意见分歧或者证据材料多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在庭前将举证目录(提纲)提供给合议庭和辩护律师以方便庭审举证质证,明确案件争议焦点,使庭前准备更加充分,提高庭审效果。庭前交换的材料和意见与庭审实际状况存在差异的,以庭审的内容为准。
五、人民检察院积极推动庭审举证示证智慧化、可视化工作,力争更加详细、明确地提供包括证据出处在内的证据信息,为庭审举证质证活动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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