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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格式合同无效
发布日期:2020-03-31    作者:方乐律师

什么情况下格式合同无效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条 【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
从格式条款的产生原因来看,其具有如下特征: 
        1、单方制定、不可协商。格式条款的使用者预先将自己的意思表示于文字,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方并不参加合同条款的制定,也没有进行协调的余地,而只能对之表示全部接受或者全部不接受。 
        2、规格化、定型化。从合同内容方面来说,格式条款的内容为一个整体,不允许变更,除了缔约时间、对方当事人和标的数量等,合同双方主要的权利义务都已经定型化。格式条款一经制定出来,就会在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对所有不特定人同等对待。 
        3、对象广泛、重复使用。适用对象的广泛性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其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适用于与其交易的所有同类交易对象,即只要这些对象与其交易,都以该格式条款作为基础。反复使用,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多次使用该格式条款,而不是为某一次或几次特定的交易而专门拟定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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