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的产生及其普遍运用是基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的。一般而言,某一行业垄断的存在、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交易双方所要求的简便、省时导致了格式合同的存在并大量运用于商事生活领域。
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除了导致合同无效的一般情形之外,鉴于格式条款的特殊性,《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但是,某个或者某些格式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由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可能基于自己的优势地位将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条款订入合同。另外,由于对方当事人没有机会针对这些条款与提供者协商,就可能出现双方对之有不同理解的情况的发生。为了保护相对方的利益,《合同法》规定了对格式条款的解释方法。
在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情况下,首先应该根据社会大众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如果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如果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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