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妹间签订协议低价转让房产,过后反悔可以吗?
律师解答:不可以,签订了协议就要履行,亲戚间的房产转让协议不应以市场价格来判定是否显示公平。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从本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知,在签订上述《协议》之前,秦妹另手书有《协议》半份,约定秦妹将可分配父亲名下房产归到李卖家名下,由母亲及兄弟秦某1、秦某威合计支付20万元作为补偿,结合秦哥提交其与秦妹丈夫董某的通话录音可知,秦妹就其可继承份额的转让在签署2014年12月8日《协议》前已与母亲、兄弟产生动议,而秦妹提出其在此之前已受兄弟所胁迫并无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从上述2014年12月8日签订的《协议》形式上来看,有秦妹丈夫董某作为见证人签名,可见秦妹签约时并非势单力孤,秦妹抗辩其及家人受到兄弟秦哥等人胁迫,并无报警记录予以证明,且即使当时无法报警,事后在人身未受限制的情况下,秦妹再无报警求助与常理不符。再从《协议》中,秦妹手书其所欠秦活深44万元不需还款,以后不管谁都不能再追究内容来看,应是其对可继承遗产份额转让给秦哥的确认,更进一步体现了其当时秦妹曾进行过充份的思考,即对自己可继承份额的转让并非仅仅20万元,而是包括了自己对父亲44万元的欠款,合共64万元作为对价,应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就上述《协议》签订时在场的人,法院已作了充分的询问。因董某与秦某1作为证人就当天签约过程所作的陈述不一致,双方互相指责对方陈述不实,鉴于两证人分别站在秦妹、秦哥各自一边,互相之间关系密切,两证人证言证明力相当、相某,故法院均不予采纳。李卖家到庭作证所陈述内容与上述《协议》约定是一致的,并称秦妹签了协议,就不应当反悔,由此,作为秦妹与秦哥现存直系长辈,其意见可作为本院参考。秦妹与秦哥两人是亲兄妹,故法院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并非一般的房屋买卖关系,亲属之间不以市场价格转让继承份额具有合理性,不应以一般交易观念来评判秦妹、秦哥之间转让房屋继承份额行为是否合理于法无悖。综上,本案秦妹以其受到胁迫或转让价格过低要求撤销2014年12月8日签订的《协议》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