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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划拨的土地与他人合建房,合同有效吗?
发布日期:2020-03-30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
    1、以划拨土地与他人合作建房并约定分成,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合同无效;
    2、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3、投资人因此遭受损失的,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涉案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某研究所为出地方,范某为出资方,双方分别于19903月、11月签订《联合建楼协议》和《续建第三层楼房的补充合同》,并经公证处公证,约定所建楼房平均分配。当年年底竣工,所建楼房平均分配使用至诉前24年无争议。2002年范某死亡,法定继承人为妻子钟某。2014年研究所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联合建楼协议》无效退房。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合作建房,应当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涉案双方的合作建房未经批准,《联合建楼协议》和《续建第三层楼房的补充合同》均属无效。确认之诉,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判决:
1、《联合建楼协议》和《续建第三层楼房的补充合同》无效;2、钟某等人返还占用的土地并退出土地上的地上建筑物给研究毒所。钟某等人因此遭受损失,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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