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徐某南昌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抚养费争议案胜诉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宗华,江西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人介绍认识,确立恋爱关系之后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是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自此分居至今。双方当事人的离婚纠纷一案,已经经过了一审判决,但因上诉人江某不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徐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12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金首饰50000元,保险10000元及夫妻共同债务72000元。
承办过程:
本案中,如何证明感情破裂是关键问题。结合当事人所述,律师认为,核心原因应为分居满两年以上以及一审判决不准离婚后一年内,双方均不履行夫妻义务。分居的问题,庭审中法院已做查明,原告只需提供判决书提示即可,而对于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的状况,原告举证证明了双方持续的分居状态,中途完全没有联系获法院采信。至于孩子,律师提出由于一直随被告生活,考虑生活现状,也应由被告抚养,又因被告收入不稳定,抚养费根据孩子的户口按江西省的农村统计标准支付也获法院采信。
判决结果:胜诉
判决时间:2020年3月11日
二审法院驳回了江某要求改判徐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12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金首饰50000元,保险10000元及夫妻共同债务72000元的要求,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点评: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