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法律知识储备
婚姻关系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在取得结婚证时,即确立了夫妻关系,也就是确立了婚姻关系。婚姻关系作为一种重要的、最亲密的人际关系,为了双方的幸福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每个人都应当认真且谨慎的对待,现将婚前应当了解的相关法律知识整理如下:
1. 双方是否达到法定婚龄
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只有在男女双方均符合法定婚龄的情况下才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2. 是否有禁止结婚的情形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直系血亲是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具有生与被生关系;
旁系血亲是指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于三代以内的亲属。
禁止血亲结婚是优生的要求。人类两性关系的发展证明,血缘过近的亲属间通婚,容易把双方生理上的缺陷遗传给后代,影响家庭幸福,危害民族健康。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包括:
(1)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9月1日起施行)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2)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实行节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898年12月13日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如一方有严重的生殖器疾患,以致不能发生性行为亦应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这也是为什么国家鼓励大家去做婚前检查的原因。
3.是否为双方自愿结婚
我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4.对方是否有重婚行为
我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若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是违法行为。如果与他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还涉嫌构成重婚罪。如果对方是军人,可能还会触犯破坏军婚罪。
为了避免让自己陷入麻烦,这一点是必须在婚前了解清楚的。
5.是否需要婚前协议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在约定时应当注意的内容:
(1)不得限制一方基本人权和人格权,比如:离婚自由、人身自由、隐私权、通信自由等;
(2)约定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数额不得严重影响对方基本生活或超出对方承受能力,不得影响对方履行赡养、抚养等义务;
(3)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或明显违背社会常理,比如要求出轨方当众裸奔等;
(4)必须是书面协议,口头协议无效;
另外需要了解的是,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对妇女做出了一系列特殊的保护。比如:
第四十五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这条规定限制的主体是男方,而不是女方;限制的是男方在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而不是否定和剥夺男方的起诉权,只是推迟了男方提出离婚的时间,并不涉及到准予离婚与不准予离婚的实体性问题。也就是说,只是对男方离婚请求权暂时性的限制,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不再适用此规定。但是,男方在此期间并不是绝对的没有离婚请求权,法律还有例外规定,即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所谓“确有必要”,一般是指比该条特别保护利益更为重要的利益需要关注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从此条中我们可以看出,家庭成员之间均适用,不仅包括配偶之间、也包括父母子女之间。而且在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将实施家庭暴力的主体扩大化,更有利于保护人权。家庭暴力不仅包括了身体伤害,也包括精神伤害。
第五条规定: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万一家庭暴力发生在自己身上,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2)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规定了一些特殊机构的强制报告义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中还规定了当事人在遭受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这些措施能够切实的解决当事人的困境,在必要的时候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不依附于其他诉讼。
果熟蒂落是一种自然规律和定律,当感情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人们都会渴望能有一个幸福的婚姻。但在考虑婚姻的时候除了感性因素,也希望大家能够更理性的对待,在自已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最后,愿大家都能用智慧守护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