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近期,湖北省武汉市等多个地区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引起了国人的极大关注。疫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李总理也做出批示,各相关部门和地方要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完善应对方案,全力以赴做好防控工作,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和集中救治措施。以抗击SARS而闻名中外的84岁钟南山院士也不辞劳苦,奔赴抗击疫情的第一线。
目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已成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对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地方做好疫情应对处置工作。下一步国家卫健委将会同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指导各地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安定祥和的新春佳节。目前关于疫情防控方面的科普知识经过近期的宣传推广,大家已经了然于胸,在广大医务人不畏艰难、不计报酬、义无反顾投入到抗击疫情战役中的时候,也出现了一些不良商家借机哄抬物价,靠疫情敛财的不和谐现象,现医法汇从法律方面对目前疫情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如下解读。
一、关于传染病的分类和防治问题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的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为了控制疫情,保障广大人民的生命健康,《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对收集的信息、资料具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人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医疗机构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人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如果因拒绝隔离治疗,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受到刑罚处罚。
二、关于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问题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护理活动过程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从而损害健康或危及生命的一类职业暴露。而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又分感染性职业暴露,放射性职业暴露,化学性(如消毒剂、某些化学药品)职业暴露,及其他职业暴露。
在目前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情形下,医务人员面临着被感染的巨大风险。《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一条规定:“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第六十四条:“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其中规定将诊断标准明确、因果关系明晰的职业行为导致的传染病,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重大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保障。由此可以看出,对于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津贴或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即使是未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一般医务人员,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疾病感染,也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关于不良商家哄抬物价,借疫情敛财的问题
在目前全民动员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情形下,出门戴口罩成为最基本、最有效的防护措施之一,口罩已成为抗击疫情的必备品,一些不良的商家瞄准了这一需求,借机涨价敛财,网上甚至曝出天价口罩的新闻。这些不良商家的行为,严重扰乱的市场秩序,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六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可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退一步讲,即使不构成刑事责任,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商家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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