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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能否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发布日期:2020-03-23    作者:张梅律师

疫情防控期间,曾有新闻报道隐瞒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确诊病情、接触史,拒不配合排查,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案例。
        那么,根据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这类妨害疫情防控的行为,能否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本期推送的法信·疫情防治法律问答系列?,结合各地警方通报,针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做出梳理,供读者参阅。
权威解答 
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裁判规则 
        1.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四川南充孙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案例要旨:拒绝配合强制隔离治疗,接触多人,在被确诊和收治隔离后,仍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轨迹,导致疾控部门无法及时开展防控工作,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案例来源:《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一批)》 
        2.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造成霍乱传播的严重危险的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焦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案例要旨:传染病医院的护工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未将霍乱病人粪便进行消毒处理,其随便倾倒粪便的行为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由于没有发生实际的严重损失,因此其行为不符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而成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案例来源:《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案例》,王明、王运声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8月出版。 
        3.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对已经发现的传染病病人未采取控制措施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黄云龙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案例要旨:被告人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对已经发现的传染病病人没有采取控制措施,从而造成甲类传染病霍乱病传播,成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案例来源:《新类型疑难刑事犯罪案例定罪量刑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5月出版。

通报案例 
1.余某刻意隐瞒真实情况,拒不配合排查,拒绝透露密切接触人员信息,其行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通报全文: 
        2月4日,海珠区公安分局依法对余某(男,33岁,已于1月31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现已被隔离收治)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经初步调查,1月23日,余某的妻子闵某童(31岁)在已经出现咳嗽、发烧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症状的情况下,仍自驾车与父母从疫情发生地返回广州市海珠区的家中。到穗后,余某与家人于1月27日至31日期间,先后前往医院就诊,并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海珠区疾病控制中心在获悉检测结果后,曾致电余某,告知其及家人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结果均呈阳性,并要求其配合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 
        但余某在街道与物业工作人员上门排查时,却刻意隐瞒家人曾出入过疫情发生地,以及一家人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结果均已呈阳性的事实,且不配合工作人员为其儿子测试体温。
余某在明知家人出入过疫情发生地、已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本人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结果均呈阳性的情况下,却故意隐瞒,并不配合工作人员排查,拒绝透露自己及返穗家人的活动范围及人员接触情况,导致其感染的新型冠状病毒存在继续传播的严重社会危险,其行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目前,余某及其家人均已被隔离收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海珠区公安分局依法对余某立案侦查。
通报来源:广州市公安局新闻办公室
2.张某某在隔离期间,拒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拒不配合调查,严重干扰了疫情防控工作,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通报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2020年2月4日,我局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张某某(男,26岁,枣庄市山亭区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已被医疗机构隔离治疗)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经查,张某某自武汉返枣后,于2020年1月24日回山亭家中居住,未履行到社区报告登记义务,直至1月25日被随访人员发现后予以隔离。张某某在隔离期间,拒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拒不配合疫情防控调查,故意隐瞒回枣后密切接触人员及行程信息,干扰了疫情防控工作,延误了疫情防控措施的落实,极有可能引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
通报来源: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

权威观点
1.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对象是甲类传染病 
        传染病是严重影响人民身体健康的疾病,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防治会引起大范围的传染。犯罪对象是“传染病”,是指由于致病性微生物,如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和寄生虫等侵入人体,发生使人身健康受到某种损害以致危及生命的疾病。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三种。本罪的具体犯罪对象是甲类传染病,即鼠疫、霍乱。按照《国际卫生条例》的规定,世界卫生组织将鼠疫、霍乱和黄热病三种烈性传染病列为国际检疫传染病,一经发现,必须及时向世界卫生组织通报。但我国境内没有黄热病,因此,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只将鼠疫、霍乱列为甲类传染病。由于鼠疫、霍乱这两种甲类传染病,属于烈性传染病,一旦传播,后果十分严重。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甲类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将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行为加以刑法规制,是十分必要的。
(摘自:《刑法罪名精释(上册)(第四版)》,周道鸾、张军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4月出版,第831页。)

2.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认定 
        “预防、控制措施”,是指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预防传染的需要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1)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或对严重发病区采取隔离措施;(2)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3)对传染病病人,禁止从事与人群接触密切的工作;(4)对易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野生动物,未经当地或者接收地的政府畜牧兽医部门检疫,禁止出售或者运输;(5)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的人员预先接种有关接触的传染病疫苗;(6)执行职务时穿防护服装;(7)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等。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5版)》,郎胜主编, 法律出版社2011年4月出版,第577页。)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四十九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是指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实施的其他需要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 
        一、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二、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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