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中被特许人的权利是什么?
特许人应该披露、告知的内容,是特许人的义务,反过来也就是被特许人的权利。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还有3个条款的特别规定,比如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第十三条“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还有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上述条款中重点第十二条,该条款类似人寿保险合同上的单方解除权,也就是被特许人享有犹豫期,可在这个期限内无理由的解除合同。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则是基于信息不对称且特许人隐瞒信息而使得被特许人享有单方解除权。这两个条款相对于合同法上的法定解除权来说,是一种补充,是根据特许经营合同的特性所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