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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这类情况提出减免租金,法院酌情予以支持!
发布日期:2020-03-16    作者:王丽律师

疫情期间,对中小微企业要求延长租期、减免租金的,全省法院应根据公平原则酌情予以相应支持。2月28日,省高院印发《河南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办理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案件的工作指引》,要求全省法院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和个案实质公正并重,依法妥善办理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案件,以司法力量为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指引》共36条,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聚焦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的债务偿还、融资、劳动用工、房屋租赁、优惠政策落实等迫切问题,明确了借款、租赁、买卖、运输、旅游等合同纠纷及劳动争议、破产、行政争议等案件的办理方法和规则,为全省法院提供办案指引。 
        依法回应中小微企业面临的资金压力,对降低利率、减免房租等作出规定 
        《指引》依法回应中小微企业面临的资金压力,对降低利率、减免房租等作出规定。 
        关于金融借款,依法维护国家和我省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政策,贷款期限未届满,金融机构主张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的,应严格审查,一般不予支持。贷款期限已届满,中小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力还款,主张延期分期还款、降低利率等,依据充分或符合政策条件的,应予支持。 
        关于民间借贷,传统服务、制造加工等行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为迫切解决资金周转困难,拆借过桥资金等短期高息借款,受疫情影响无力还款,主张降低利率、延长还款期限等,经审查确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或经营严重困难,继续按照约定利率和期限还款,明显不公平的,为更好平衡企业生存发展和债权人长远利益,可根据公平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结合风险程度是否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交易性质是否属于通常的“高风险高收益”范围等因素,酌定降低利率、延长还款期限、减免违约责任。 
        关于租赁合同,中小微企业因生产经营承租的房屋暂时无法使用,或者虽可正常使用但经营收益明显减少、损失较大,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成本过高,对中小微企业明显不公平的,请求延长租期、减免相应期间租金的,应根据公平原则酌情予以相应支持。 
        生产疫情防控物资和民生保障产品的中小微企业可暂不宣告破产 
        《指引》规定,对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生产疫情防控物资和民生保障产品的中小微企业,可暂不宣告破产,保障其恢复生产;并根据经营状况重新判断是否符合破产清算条件,有挽救价值的,可引导其申请重整。对于因经营状况好转,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指引》指出,对于行政争议案件,强调既要依法支持政府为防控疫情采取的必要措施,也要监督行政机关落实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对劳动争议案件,坚持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引导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共渡难关,保留劳动关系,稳定工作岗位。 
        《指引》强调,要依法善意采取保全执行措施。中小微企业是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被执行人的,可以在疫情防控期间暂缓、变更或暂时解除相关执行措施。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暂缓对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须财产的处置,一般不得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等采取人身强制措施。被执行人是中小微企业的,不得将法定代表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转自:郑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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