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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门面纠纷
发布日期:2020-03-15    作者:罗建华律师

    案情:2011年底,佘太太将木兰告上法院,佘太太诉称:在1998年、2000年佘太太分别出钱给木兰购买过门面与商品房,因此门面与商品房应当属于佘太太。木兰辩称:没有此事,买房子与门面是自己出的钱,没有向佘太太借过钱。佘太太举出一些证据材料后,一审法院认定佘太太出钱给木兰买房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将门面与商品房判给了佘太太。

    败诉后的木兰,在2012春节前夕来到律师事务所,罗律师看了案件材料后,告知木兰不用着急,通过上诉后,法院可能改判。于是罗律师在春节期间写了上诉状。部分内容如下:

    。。。。

    一.原审案件审判程序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案争议涉及两处不动产,争议标的涉及53万多,权属争议也大,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二.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中证人与被上诉人佘太太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作为单独定案的依据。被上诉人佘太太除了这些有利害关系证人证言无其他证据,因此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

    三、原审法院根据购房、购门面资金的来源确定不动产的所有权是违背《物权法》的。

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是有效的买卖合同+变更登记。购房、购门面合同项下的买方当事人皆是上诉人木兰。至于购房、购门面资金是谁借的,谁还的,这是债权问题,不影响不动产所有权。

   ......

    重庆市五中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房子与门面又重新回到木兰手中.
 
    注意:物权变动法律关系相当复杂,不能把以上案件当成公式推而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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