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转让完未出资的股权后,原股东还可能需要承担出资瑕疵责任吗?
答:YES.
我想看到这个答案,肯定吓坏了很多人。自从2014年新《公司法》正式实施后,公司注册资本制度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现在已很少有股东会在公司设立时或者公司成立后的几年内便完全履行出资义务。
但是不管出资到不到位,股权转让的需求从来没有减少过,没有出资或者没有完全出资的股权照转不误,当然法律也不禁止,工商变更也是一路绿灯。
很多股东会认为,既然股权已经转出,那股权所产生的出资责任,也就一并转让了,但真的是这样的吗?未履行完出资义务的股东将其股权转让后,真的无需再承担出资瑕疵责任吗?我们来看看案例:
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21日,深圳市万厅国际影城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万厅影城”)与深圳市潮流荟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潮流荟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对租赁场所、租期、租金、保证金及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万厅影城依约向潮流荟公司支付了保证金300000元。
2016年8月1日,万厅影城向法院起诉要求潮流荟公司,新老股东吴林锡、伍文孝、李松伟、王智鸿、张礼安、许燕妹返还万厅影城租赁保证金300000元及利息。上述被告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应诉。
一审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万厅影城与潮流荟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自始无效;潮流荟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万厅影城返还保证金300000元及利息;而王智鸿、张礼安、吴林锡、伍文孝、李松伟及许燕妹因工商登记资料记载,六人均未缴纳出资,应分别在六人认缴出资额1020万元、98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及102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对潮流荟公司需承担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吴林锡、伍文孝、李松伟提起上诉,三人认为其已将潮流荟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他人,其中吴林锡将其持有潮流荟公司25%的股权转让给王智鸿,李松伟将其持有潮流荟公司20%的股权转让给张礼安,伍文孝将其持有潮流荟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王智鸿,并于2015年4月28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三人认为,他们在出资义务尚未到期的情况下转让股权,不属于出资期限届满而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依法无需再对公司承担出资责任。
二审裁判要旨
二审法院基于上述事实、证据及上诉人的主张,将二审争议焦点归纳为:吴林锡、伍文孝、李松伟是否应就潮流荟公司的涉案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认为在本案中,潮流荟公司设立时,吴林锡、伍文孝、李松伟作为股东并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称“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吴林锡、伍文孝、李松伟应当在其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吴林锡、伍文孝、李松伟与其他公司股东关于股权转让权利义务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公司债权人依照上述司法解释主张权利,依照前述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的规定,吴林锡、伍文孝、李松伟亦不能以其已全部转让股权为由阻却其涉案补充赔偿责任的承担。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论
上述案例中,二审法院依据的《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法律规定,判决已将股权转让的吴林锡、伍文孝、李松伟三位股东仍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无疑是充分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了交易安全。
但这一案件也提醒了各位企业家,在对自己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做价时,除依照公司资产状况、经营状况来考量外,也应当着考虑注册资本的缴纳状况。
在交易过程中,也建议各位企业家无论是转让股权,还是受让股权,都应当咨询律师,就如何通过协议安排、股权交割安排以及价款支付方式安排等手段,完成注册资本缴纳义务等方面进行评估安排,使得股权转让权属清晰,让股权交易无后顾之忧。
延伸阅读 | 什么是出资瑕疵责任?
出资瑕疵责任,系指公司股东如未缴纳或未完整缴纳出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这里的法律责任不仅仅指出资瑕疵股东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一定法律责任。其若给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还应当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如下:
1、资本充实责任:
公司发起人要确保公司资本充足可靠,对公司出资的充实承担担保责任,这是保证公司人格健全的第一需要。为保证公司资本充足,该原则还要求其他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不过替出资瑕疵股东承担责任的股东可享有追偿权。
2、差额填补责任:
如果出资实物的实际价款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款时,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损害赔偿责任
股东因出资不符章程约定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他股东对此须承担连带责任。但替出资瑕疵股东承担责任的股东可享有追偿权。
4、违约责任
出资瑕疵股东已如章程规定出资的股东承担的是违约责任。
5、补充清偿责任
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时,债权人可以请求该股东在其未缴(出资)金额加其利息以偿还公司无法清偿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