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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基建潮”即将到来,征收里的“公益性”你不可不知!
发布日期:2020-03-12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春暖花开之时将至,尽管仍未到我们可以安心宣布疫情已过的时刻,但伴随着季节的变换,经济的复苏也慢慢来临。
        3月2日,据多家媒体报道,新一轮的基建计划已然提上了日程。此次,7个省份对本省的基建计划进行了公布,涉及资金规模高达25万亿元人民币。此番资金的注入,相信将对经济起到较大的提拉作用。
新的一轮基建的来临,与土地征收也紧密相关。然而,基建和征收所共通的“公益性”,您是否有所了解?
“新基建”的大潮背后,征收的“公益性”要求不可忽视 
        3月4日,中央召开会议,再次强调了基建选址、用地等问题的重要性,同时,会上再次重申了加快5G网络、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进度。一时之间,“新基建”可谓风头无两。配合新一轮的25万亿人民币基建资金投入,传统基建和“新基建”的结合,即将对国民经济注入一剂新的强心针。 
        纵观历年,各项灾害之后基建总是国家提拉经济创造复苏的重要选项之一。不论是2003年肆虐的“非典”疫情,还是2008年的汶川大地震过后,国家都上马了大量的基建项目。一方面是因为基建能创造大量的就业岗位,另一方面,基建所带来的交通便利、通讯便利和其他设施便利,本身就有助于经济进一步发展。也正因为基建有这样的作用,和商业性项目相比,基建带有鲜明的“公益性”属性。 
        无独有偶,经修改在今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土地管理法》中,对土地征收的公益性提出了必要性的要求。该法第四十五条起头,对于土地的征收就明确提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土地征收的一个必要条件。同时,这一条的(二)项之中即指明了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是可以依法进行土地征收的。在《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中,基建和征收之间确实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因此,在本次疫情结束之后即将开展的“新基建”大潮之中,大量的基建必然将伴随着新一轮的大规模征地行为。虽然现在疫情仍然让我们有所戒备,但对于即将到来的征地行为,也应当早做准备。 
        另外,本次《土地管理法》修改之后,公益性已经成为了法律所规定必不可少的土地征收行为合法性要件。各地长期出现的某些企业用地,政府站台的“商业征收”现象,因本身不一定具备“公益性”的条件,未来将会得到遏制。
对被征收人权益的合法保障,是“公益性”的另一面要求 
        尽管基建本身是对经济发展、国计民生都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项目,然而这种公益性在征收过程中有时却遭到了扭曲。一些征收方人员在催促被征收方搬迁时总会用到这样的说辞:“这是为了大局,你就牺牲一下自己,为大局贡献吧。” 
        但事实上,这在法律上是根本站不住脚的。诚然,基建自然是为了经济发展的大局贡献,有其公益性所在,但不意味着征收人的利益可以被随意“牺牲”,对此,法律通过对程序的严格规定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作出了保护。 
        《土地管理法》修改后的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土地征收所包括的法定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同时,修法之后,该法还明确规定被征地的农民还应被依法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这为失去土地的农民增加了一份额外的保障。 
        同时,在第四十七条,土地管理法对征收的流程进行了大幅修改。地方政府如果希望进行土地征收,依法需要先行进行土地现状调查的程序,并且同时进行征收范围和补偿方案的公告。并且,就征收方案需要征求被征收方的意见,在得不到多数支持的情况下,征收方案还应当进行修改。在最终和大部分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之后,才能申请征地批文的报批。 
        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之所以将征地批文的报批程序压后到签订补偿协议之后,正是为了全面保障被征收人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在土地征收程序之中能最大限度地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争取。 
        以上种种,说明了土地管理法对于征收程序,整体采取了更为严格的限制和更为谨慎的态度。因此,所谓的“为了大局牺牲”的说法,在法律层面来看是完全无法得到支持的。对于公民的合法权益,法律体现的是积极保护和鼓励维权,而非使用强制性手段让被征收人“顾全大局”而被迫搬迁。 
        春来冰消雪融,疫情的阴云也终将被复苏的阳光所替代。毫不意外地,中国经济将会在疫情之后迎来新的增长和腾飞。高达25万亿投入的基建计划,正是一种宣示、预兆,同时也是新发展的强有力的发动机。 
        然而,在这全面复苏的进程之中,被征收人的生活越来越好也必然是其中密不可分的一部分。大局固然重要,但个人的权利也依然不可被随意侵夺。唯有人人的生活水平都得到真正的提高,国家才称得上是获得了发展。这其中所体现的高度统一,大概也正是“公益性”的真正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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