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是一成不变的真理。目前我国已经基本上解决了人民的温饱理由。但是,伴随着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人们看重的不是食品的数量而是质量。为了使我国食品安全走上康庄大道,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监管是最直接的策略和手段。一、《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的重大作用
首先,就食品安全方面理由单独制定部门法,是对我国食品安全方面法律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健全的表现,转变了以往食品安全理由只能通过质量保护法、行政法及其他单行条例规制的状况,使得以往的无法可依或者有法难依现象。其次,就视频安全方面理由单独制定部门法,足见国家对民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视,也可见现代社会各方大众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再有,因为有了食品安全方面的单独立法,对法律规制的对象行为以及惩罚方式策略给出了明确规定,从法律角度对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无疑是敲响了警钟,使他们提高食品安全理由的防范意识,提升产品品质。最后,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食品贸易的加工和出口竞争不仅在于价格竞争,现在更多的体现在质量方面的较量,有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制,我国的经营者能够加强保质保量的观念,并且尽量和国际食品安全标准接轨,提升竞争优势。
二、我省范围内严格遵守实施《食品安全法》,加大食品安全执法力度,近年来查获处罚违法犯罪实例典型
回首近年来全省范围内的查处食品安全违法事件,足见各地方都有加大打击力度方面的亮剑行为。
(一)2010年3月4日报道无锡市三条措施迅速排查“理由豇豆”:无锡市对国内部分地区的市场上发现部分海南豇豆含有高毒禁用农药——水胺硫磷做出快速反应,迅速采取果断措施排查有毒蔬菜,重点监控有毒蔬菜,防止流入市场。一是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排查工作。
(二)2010年3月11日报道常州市武进区已关闭、歇业豆制品加工小作坊104家:常州市武进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了今年第二次豆制品专项整治推进会,就前阶段豆制品整治和下阶段工作进行了交流部署,切实将豆制品安全纳入长效管理,保持豆制品监管工作常抓不懈。
(三)2010年10月20日报道泰兴市对销售、盗掘死因不明猪肉案涉案人员公审,经法庭审理程序后,潘子良(化名)、丁井平(化名)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及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三、《食品安全法》在我省落实存在的理由并找寻相应的策略
省政府近年对食品安全的配套工作文件不少,都是为了积极配合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开始有效食品安全理由的防治。但是我们在看到几年来在食品安全防治方面取得的成绩的同时,也总结了相关法律实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实务操作中的困惑,《食品安全法》落实在我省存在的理由,可能更多的体现在制度方面。
(一)首先,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采用多部门协调的分段监管制
直接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多达九个。目前的多部门协调的分段管理体制,容易造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缺位”。我国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行政部门如下表所列:
(二)其次,我国的食品安全检测工作,也就是在食品安全检测技术和食品安全检测流程这两个方面还缺少完善的制度安排
自《食品安全法》发布以来,我国正在逐步根据国际通用的检测标准来规制我国相应的食品质量,但是由于我国的相应检测技术、设备、人员方面的不足以及从业经验的相对短少,专业能力相对较弱,导致我国的食品安全所实行的标准和国际标准在实际操作和日常生活反映中还是有一定的差距的。(三)法律法规处罚力度不足
虽然我们确立了食品安全的部门法,但是这只是一个提纲挈领式的基础法律规范,还需要实际操作过程中细化、完善,特别是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会发现法律本身对违法者的处罚略显不足,无论是惩罚方式惩罚力度上都不足以震摄违法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人员的违法行为。(四)政府部门缺少完整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目前,政府部门信息发布机制不顺畅,发布内容完全由政府部门决定,媒体和公众更多地是被动接受,不利于食品安全信息在政府和媒体之间有效沟通,这种单向的沟通模式,甚至会引起公众的抵触心理,影响食品安全知识传播的实效。
四、根据市场事实,我省在食品安全防治工作方面对一些行业采取了特殊的规制策略以及一些创新作为
(一)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工商业户在生产加工销售食品方面存在着不少实际理由:如生产设施简陋、加工操作不规范、从业人员流动大等
江苏省南京市工商局为此展开了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目的在于尽可能对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行为进行规范。该局首先召开了专项整治会议,认真学习贯彻、领会《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意见》的精神,然后具体部署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决定采取“拉网式”检查,网格化监管,属地管辖,大力巡查,全面落实,分级落实相关责任和任务到相关工商机关。实现食品监管工作的无缝衔接,切实保障全市食品市场消费安全。在整个整治行动中,工商人员深入超市、农贸市场、商场、小区门口等现场贩售较多出现的地方进行全面检查和梳理。对违规违法现场制售食品经营户分别采取进行书面通知、限期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 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应整改措施,对不符合食品安全的经营单位则依法进行取缔和查处。(二)政府牵头,努力帮助食品经营者提高业务素质
具体策略有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培训,这些培训针对的受众对象根据需要而有所不同,比如南京市工商局与市民营企业协会举办培训班,对所有新设立的食品经营户进行培训,力争从头抓起。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特别关注,加大相关监督管理,例如依据《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暂行办法》,南京市工商局指导商场、超市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建立了“临过期食品销售专区”,确立专人负责,并对专区促销广告行为进行规范。针对流通领域内的商品质量进行重点把关,开展流通环节食品抽检开放日活动和食品安全进商场、进超市、进社区、进校园等活动。南京市工商局在探索中尝试创新,建立起食品分散抽样、集中送检机制,在全市推行“快检、抽检、自检”三检联动工作模式,形成“分散抽检、集中送检”的格局,以此推进监管工作提升整体效能。南京市工商局还健全了食品安全理由应急预案,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件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妥善处理食品安全理由。例如河南省郑州市质监局向南京市工商局通报了郑州市食品安全企业黑名单,南京市工商局立即组织人员全面清查黑名单中企业销售的食品,特别对校园周边、城乡接合部以及小食杂店加强监管,共查扣了3家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生产的47公斤不合格食品。又如媒体曝出“瘦肉精”事件,南京市工商局立即启动食品安全理由应急预案,会同市质监局对有关销售商的肉品,进行紧急专项抽检。再有媒体曝光来伊份蜜饯事件,南京市工商局立即组织安排了60批次紧急抽检。上半年,南京市工商局还及时有效处置了“肉宝王中王”、理由明胶、罗丹明B等突发事件,保证了广大群众的消费安全。五、我省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一些理由还有待解决(一)网络食品监管理由
网络食品监管工商部门责无旁贷。网络食品经营无一例外是以食品买卖的方式进行的,尽管有不少网络食品经营者经营的是自制食品、半成品食品、生鲜食品,但工商部门对网络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管,一方面是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履行监管职责,另一方面是要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履行监管职责,这些也都是国务院“新三定”方案赋予工商部门的职责。那么对于网络食品如何实施监管?(二)散装食品理由
《食品安全法》虽然对预包装食品的定义相对明确,并且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论《食品安全法》实施目前状况法律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但是对什么是散装食品却没有结合实际生活进行细文解释,比如对于一些传统餐饮如馒头、花卷、油条、烧饼、熟食、卤味、盒饭等饮业加工食品就难以附加上述标识,更无法按法律规定提供食品合格证明。(三)对于某些特殊经营群体的许可理由
比如生面加工行业,由于生面加工大多属于小作坊,而对小作坊的许可理由相关部门是讳莫如深,因此有些生面加工小作坊根本就办不到许可证。再如单纯经营食品冷藏(不存在对冷藏食品加工、销售行为)的经营户,因无法将经营食品冷藏归属于生产、流通或餐饮领域,导致三方均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对其进行许可。还有初级海产品等季节性食品加工经营行业,尽管这些经营者大多规模都不大,经营期限不固定,似乎不符合食品生产者的相关要求。现榨现售果汁行业,有些地方就存在由于相关部门不能确认该申请是否属于自己职能受理范围且不能说明不予受理理由。再有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的出租者和展销会的举办者也存在是否需要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也存在实务中操作困难的理由。(四)大力宣传食品安全的消费者自我监督保护意识
目前我省对于食品安全的群众举报渠道还不够通畅,这方面还有待加强,拓宽举报途径。这方面已经部分市已经有了积极的尝试,可以广泛开展。如江苏省工商系统启动“你点我检”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任何对食品安全有疑惑的市民,都可以向工商部门提出食品检测申请。
综上所述,我国《食品安全法》在我省范围内得到了较好的实施,我省食品安全工作在近几年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也有不少创新举措。但是对于《食品安全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实务操作理由仍然不容忽视,在以后的食品安全防治工作中应配合法律制定更多工作文件、配套政府工作机制改革,积极大力推进食品安全防治工作。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