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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经济法知识点:食品安全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5-12-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的责任:机构撤销资格,人员撤职或开除,10年内不得再从事相关工作。

  2、社会中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直接责任人员记大过、降级或撤职。

  3、县级以上政府:直接责任人员或主管人员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

  4、卫生行政等行政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责任人员记大过或降级,后果严重的,撤职或开除。

  5、消法中惩罚性赔偿为2倍赔偿,食品安全法中10倍价款的赔偿金。

  6、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罚款)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民事赔偿责任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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