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时,要强调刑法理论中“主客观相一致”的运用。具体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主客观相一致”要求法官在审查被告人是否符合刑法、司法解释、立法解释、座谈会纪要规定的客观方面是否符合黑社会组织犯罪的标准,同时要审查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目前司法实践中,检察官、法官往往着重客观方面的审查,仅判断该被告人有没有参与犯罪活动,而忽略了对被告人主观上有无参加黑社会性质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审查。
我们辩护律师在辩护时,要着重论证被告人主观上有没有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发展服务的意图,要根据司法解释、立法解释、座谈会纪要(如2009年、2015年座谈会纪要)将主观或客观方面尚未达到认定标准的被告人排除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之外。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7集)案例第1152号,二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文稳权虽然曾与陈垚东合作开办创世纪娱乐城、共同承包经营公交线路等,也有同案被告人指认文稳权与陈垚东私交颇好,但无证据证明文稳权参与发起、创建以陈垚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无证据证明文稳权以何种方式参加该组织,无证据证明文稳权在组织层级结构中处于何位置,无证据证实文稳权对该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到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以及曾发展下线成员,依法不能认定文稳权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亦不能认定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公诉机关指控文稳权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陈垚东、文稳权于1999年与他人共同投资开办创世纪娱乐城。开业之初,陈垚东请来了香港黑社会头目及娱乐明星助阵,故当地皆知该娱乐城有陈垚东的股份,无人敢来闹事。创世纪娱乐城有文稳权出面经营直至2006年,陈垚东从中分红获利。这段时间正值以陈垚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扩张时期,该娱乐城的经营对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壮大声势、扩充经济实力客观上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否可以因文稳权参与了该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便认定其具有领导或参加行为?从相关证人及各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来看,文稳权与陈垚东是相识已久的朋友关系,私交甚好。文稳权虽长期与陈垚东共同经营生意,且颇受陈垚东手下“马仔”尊重,但没有证据证明其接受某一组织成员的管理或者对某一组织成员起着领导作用,也就是说,文稳权在陈垚东黑社会性质组织内既无上级也无下级。虽然文稳权经营创世纪娱乐城达7年之久,客观上为陈垚东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帮助、支持,但其主观上并没有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发展服务的意图,除了出面经营娱乐城之外,文稳权未曾介入陈东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决策、指挥、协调、管理等内部事务,也未参与其他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因此,其与陈垚东的经济合作实际上只是二人相互借助、各为其利。这一点,从陈垚东与文稳权共同投资经营公交路线后因无利可图便很快撤资的事实也可看出。文稳权确曾利用陈垚东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为其解决纠纷,但相关同案被告人均否认自己是文稳权的下属,且有其他证据表明文稳权借助该犯罪组织势力是经过陈垚东事先默许的,其既无自行决定的行为,也无自行决定的权力。因此,文稳权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并不存在相对固定的从属关系,不应认定其领导或者参加陈垚东黑社会性质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