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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0-03-03    作者:张超律师

1、一、周某某诈骗案
(2016)浙0727刑初字212号
二、案情简述
       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期间,林某(另案处理)联系到被告人周某,向其询问是否能做“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周某表示可以做,然后电话联系张某2(另案处理)并谈妥了价格。2012年上半年,林某通过搜索“浙江省著名商标”后,电话联系某茶叶有限公司负责人袁某,自称能通过司法途径帮其公司办理“中国驰名商标”,袁某为提高公司知名度让林某为其办理,两人经商定最后以办理“中国驰名商标”费用300000元的价格成交,其中10000元为将该公司商标录入“中国驰名商标网”的费用。双方谈妥之后,林某再次联系上被告人周某,两人约定由林某负责准备材料,周某负责联系办理判决书。接着周某联系了张某2让其帮忙负责办理假的判决书,张某2利用相关材料伪造出认定该公司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判决书和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并指定袁某等人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2013年1月10日,袁某根据林某的安排在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办公室内取得伪造的判决书和生效证明,其经过确认后将300000元汇至林某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同日林某将其中的130000元取出后以现金方式交予周某,后周某将这笔钱交给了张某2,此后,周某又从林某处陆续获得50000元。经鉴定,送检的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和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上的“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红色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由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案发后,被告人周某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100000元。 
       律师服务结果:北京市高界(济南)律师事务所杜加升接受周某委托为其辩护,辩护人杜加升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周某具有以下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情节:1、被告人周某系从犯。从整个犯罪过程来看,无论是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还是最终分得的钱款数额,均可以认定周某系从犯。2、被告人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3、被告人周某具有立功表现情节。被告人周某投案后,主动提供了同案犯张某2的具体信息、主动联系张某2并到其办公地点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张某2,虽未抓获,但不能否认周某的立功表现。4、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5、被告人周某积极能退赃、退赔。6、被告人周某获得了被害人袁某的谅解。7、被告人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再犯可能性极低。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周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最终,辩护人据上所提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2、一、刘某某故意伤害案
(2014)曹刑初字第296号
二、案情简述 
       2014年4月12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曹县苏集镇黄店村与该村村民刘某乙、岳某某发生争执,后双方厮打在一起。刘某甲用手将刘某乙眼部打伤,岳某某将刘某甲左手食指咬伤。经曹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刘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刘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害人刘某乙于2014年7月6日在自己家中吞服农药身亡。 
       公诉机关依据被害人刘某乙陈述,证人岳某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相关书证及被告人刘某甲供述等证据提出上述指控,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律师服务结果 
     律师接受委托,依法为刘某辩护。最终,辩护人所提“本案因邻里纠纷引发,被告人刘某甲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刘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前述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3、一史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
(2018)鲁0682刑初189号
二、案情简述 
       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心汇公司)于2013年5月24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系张天明,该以深圳善心汇公司为运营中心,先后在海南、云南等地注册、投资关联公司20余家,对外宣称涉及文化产业、投资、餐饮、农林、旅游等行业。2015年8月26日,善心汇公司在互联网注册多个网站域名;2016年7月起租用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服务器搭建“善心汇众扶互生大系统”会员管理平台。“善心汇”公司及张天明等人,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为名,依托善心汇网站“善心汇众扶互生大系统”会员管理平台,以静态收益高额获益模式引诱参与人变相缴纳门槛费成为会员,以动态收益模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与人继续发展会员,会员从低到高依次为普通会员、B轮功德主、A轮功德主、C轮服务中心、B轮服务中心、A轮服务中心。 
       被告人史某于2016年7月24日,注册加入“善心汇”,注册账号为smb188××××8887,此后该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的名义,依托“善心汇”网站,以高额静态受益和动态受益为诱饵,以发展下线会员层级的方式获取奖金,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参加。经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史某属于A轮功德主,系9级会员,截止2017年7月24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14层共2517人,布施(赠与,即汇出金额)总额人民币243000元,受助及获取管理奖励(收到资金)人民币511100元,获利人民币268100元。
三、律师服务结果 
       律师接受史某某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最终,被告人史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
一、男子电死情妇丈夫逃亡被判死缓 期间因强奸入狱----刘某故意杀人案
二、案情简述 
       案发前,被告人刘某曾与被害人王华的妻子李某有过一段不正当男女关系。刘某甚至还带李某私奔过一次,两人跑到新疆,一住就是半年。半年后,两人又回到商河老家,各回各家。人是回来了,可事儿算闹大了,被戴“绿帽子”的王某岂会善罢甘休?根据被告人刘某供述,王某与其家人将他暴打一顿,被打得好几天下不了床。
自此,两家的梁子越结越深。刘某供称,王某的家人隔三差五就会到他家里来骂一场,而王某则拿着一把猎枪,声称要弄死他。惶惶不可终日之间,当过电工的刘某决定一不做二不休,干脆先发制人,用电杀死王某。 
       1995年4月5日,刘某悄悄将两根电线,搭在另一村民家的电线上,设下“陷阱”。当晚7点,毫无防备的王某路过此处,被黑暗中的刘某用电线刺中前额,瞬间倒地。发现王某没了呼吸后,刘某慌忙将尸体拖到旁边一户村民闲置的院落内,挖坑深埋。 
       深夜,回家后的刘某摸进母亲的房间,与母亲简单的对话后,便踏上了逃亡之路。而王某的尸体直到案发后3个月才被发现,当地警方随即立案侦查,将刘某列为重大嫌疑人。 
       更令人意外的是,2004年,刘某潜逃新疆期间还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9年刑满出狱。
三、律师服务结果 
       接受指派,依法担任刘某的辩护人。杜加升认为,本案被告人的供述不稳定,前后矛盾,不能做为定案证据;本案没有一个直接指认被告人杀人的人证,也没有一件可以直接证明被告人杀人的物证。虽有间接证据指向被告人,但这些间接证据间存在矛盾,且有诸多疑点无法合理排除,不具有唯一性和排它性,没有达到“形成证据锁链,并且排除其他可能”的程度,难以排除被害人系他人所杀或因其他原因致死的可能性。 
       还认为,刘某乙尸体检验报告书,无法得出确定的、与被告人供述相一致的鉴定结论,且该份报告得出的分析结论也即倾向性意见认为,死者系颈部遭受外来暴力压迫窒息死亡。根据鉴定人的证言,外来暴力压迫窒息死亡是涉案尸体最有可能的死亡原因,这与刘某甲供述具有明显区别。
最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一、田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
二、案情简述
田某某系烟台某化妆品公司运营总监,2019年7月份田某某准备辞职,就在其在办理辞职过程中,田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刑事拘留。原来,该公司有一笔装修款8万元,因田某系运营总监负责支付相关款项,于是公司将该笔款项汇至田某账户,但因为各种原因田某一直未予支付,公司以此为由报警。
三、律师服务结果
田某被拘留后,其家属委托北京市高界(济南)律师事务所杜加升律师为其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田某,为其提供全面、详尽法律咨询服务,并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最终,田某被不予批准逮捕,依法办理了取保候审。
一、沙某敲诈勒索案
二、案情简述
2015年8月份,被害人李某在被告人家附近吃烧烤,饮醉酒后在被告人家门口小便,被被告人发现,两者遂发生纠纷并进而相互厮打,进而引发双方多人聚集。报警后,双方到派出所配合调查,在这过程中,被告方邻居多人参与调解,最终被害人“赔偿”被告人五万元。2019年在打黑扫恶过程中,参与该事件的被告方一邻居因涉嫌黑恶势力被抓获,该案被作为其参与的犯罪之一定为敲诈勒索,沙某亦被作为同案犯抓获。
三、律师服务结果
北京市高界(济南)律师事务所杜加升律师接受沙某家属委托,作为沙某辩护人为其辩护。辩护人积极与公诉机关沟通,提交法律意见书,该案诉至法院后,律师积极与承办法官沟通,参加开庭审理、发表辩护意见,最后在检察院建议一年十个月至两年四个月基础上被告人沙某被判处一年九个月并适用缓刑两年。沙某系该案在押24名被告人中唯一被判处缓刑且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下判刑的。
一、岑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案
二、案情简述
岑某某系珠海某公司债务催收部门负责人,2018年河北邢台赵某到澳门赌博,期间借了岑某公司25万元。至2019年赵某一直未归还该笔借款。岑某部门下属派人到邢台找赵某催收,这些催收人员因涉嫌敲诈勒索被河北警方拘留。对此岑某并不知情,催收人员被拘留后,岑某前往河北了解相关情况,在岑某到达邢台后亦被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
三、律师服务结果
北京市高界(济南)律师事务所张超律师、杜加升律师接受岑某亲属委托,承办了该案。接受委托后,两位律师与办案机关反复沟通,并多次会见了岑某。最终,办案机关依法为岑某办理了取保候审。
一、何某莉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
二、案情简述
何某系天津某电子公司培训讲师,负责为客户讲解产品并给员工培训。后该公司涉嫌传销被河南焦作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何某也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羁押在看守所。
三、律师服务结果
北京市高界(济南)律师事务所张超律师、杜加升律师接受何某亲属委托,担任何某辩护人承办了该案。接受委托后,两位律师与办案民警积极沟通,根据掌握的事实,向其说明何某在公司的地位与职责,并提出何某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先后多次会见了何某。最终,办案机关依法为何某办理了取保候审。
一、韩某某单位行贿罪一案
(2017)内0826刑初101号
二、案情简述
韩某系北京某商贸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专门从事医疗耗材经销。王某系内蒙古自治区某市市长的配偶。韩某公司想开拓内蒙市场,与王某一拍即合,双方达成合意,王某利用手中资源为韩某公司提供销售渠道,双方五五分成。后王某及其配偶涉嫌受贿被抓,韩某因涉嫌行贿被刑事拘留。该案公诉机关指控行贿金额近两千万元。
三、律师服务结果 
       律师接受韩某委托,承办了该案。接受委托后,两位律师与公诉机关、法院积极沟通,并参加了庭前会议及开庭审理。最终被告人韩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一、梁某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案
(2015)历刑一初字第291号
二、案情简述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某伙同宫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给卖淫女王某某(女,15岁)介绍嫖客进行卖淫活动。2015年5月26日,梁某某伙同宫某某给王某某介绍卖淫2次: 
       1、2015年5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梁某某伙同宫某某通过微信与嫖客陈某某约好嫖娼的地点及嫖资后,由宫某某驾驶汽车将王某某送到位于济南市历城区洪楼西路与花园路路口处的某某酒店的205房间,在途中,梁某某将避孕套交给王某某。王某某与陈某某在该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陈某某支付给王某某嫖资1000元,王某某按照约定分成分给梁某某400元。 
       2、2015年5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梁某某伙同宫某某通过微信与嫖客吴某某约好嫖娼的地点及嫖资后,由宫某某驾驶汽车将王某某送到位于济南市历下区历山东路的某某酒店579房间,王某某与吴某某在该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吴某某支付给王某某嫖资800元。王某某按照约定分成分给梁某某300元。
三、律师服务结果 
       律师,接受委托为梁某提供辩护。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梁某某积极配合办案机关的调查,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的观点成立,予以采纳,并对被告人梁某某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被告人梁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5月26日止),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该案涉及未成年人,对于梁某的刑事可以说是最低的处罚了。
一、郭某涉嫌破获计算机系统罪
二、案情简述
郭某系北京某公司程序员,因公司涉嫌犯罪,郭某作为公司人员一并被刑事拘留。
三、律师服务结果
北京市高界(济南)律师事务所张超律师、韩江律师接受郭某家属委托,担任郭某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两位律师多次会见郭某,并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提交法律意见,最终,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依法对郭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孙某危险驾驶罪一案
(2019)鲁0812刑初432号
二、案情简述
2019年7月11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孙某饮酒后驾驶京N×××××雅阁牌小型轿车,顺济宁市兖州区丰兖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兖州区丰兖路九州方圆南门路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从孙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0.0mg/100ml。
三、律师服务结果
北京市高界(济南)律师事务所韩江律师接受委托,依法为孙某辩护。最终,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一、薛某危险驾驶一案
(2018)鲁0812刑初483号
二、案情简述
2018年7月13日1时10分许,被告人薛某酒后驾驶鲁H×××××小型轿车,顺济宁市兖州区龙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飞龙街东侧路口路段时,与王某停放在路边的鲁H×××××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被告人薛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4.2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认定,薛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三、律师服务结果
北京市高界(济南)律师事务所韩江律师接受委托,依法为薛某辩护。辩护人开庭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犯罪情节较轻。2、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3、被告人具有当庭认罪、悔罪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良好。5、被告人已与被害人王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被告人已对被害人赔偿28000元,被害人在协议中承诺不再追究被告人任何责任。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被告人薛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一、郑某、李某保险诈骗罪一案
二、案情简述
2019年4月份,郑某与朋友聚会后开车回家,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事发后郑某通知其女朋友李某到现场,并让其承认车辆是由其驾驶。后在办理车险理赔时,被保险公司发现,遂报警。郑某、李某均涉嫌保险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三、律师服务结果
北京市高界(济南)律师事务所宋维强律师、杜加升律师接受委托,分别担任李某、郑某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为其辩护。两位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了当事人,了解了案情,向海淀区公安机关提出了法律意见,并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最终侦查机关为郑某、李某依法办理了取保候审。
一、刘某某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一案
二、案情简述
刘某系内蒙古自治区某地区检察院检察长,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诉至人民法院。
三、律师服务结果
北京市高界(济南)律师事务所王展律师、张超律师依法接受委托,担任刘某辩护人。两位律师积极开展辩护工作,经与检察院沟通,并开庭辩护,刘某被依法从轻处罚在十年内量刑。
一、龙行天年涉嫌保健品诈骗一案
二、案情简述
北京龙行天年公司系专门从事保健品销售的公司,后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将该公司11名员工予以刑事拘留,后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律师服务结果
北京市高界(济南)律师事务所张超律师依法接受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律师积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协助当事人取证,并与检察院充分沟通,后海淀区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对被羁押的当事人予以了国家赔偿。(京海检控申赔决【2016】8号刑事赔偿决定书)
一、中科惠泽涉嫌保健品诈骗案
二、案情简述
北京中科惠泽公司系专门销售保健品公司,公司员工在销售保健品过程中涉嫌诈骗,被北京公安机关抓获,先后两次共计17人被刑事拘留。
三、律师服务结果
北京市高界(济南)律师事务所张超律师依法接受委托,先后两次担任相关员工辩护人。张超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与办案机关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沟通,最终,被羁押员工均获得了取保候审。进而检察院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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