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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书
发布日期:2020-02-25    作者:110网律师

不予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书
申请人:洪xx,女,汉族,1972年x月x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身份证号:3601。
被申请人:万xx,男,汉族,1979年x月x日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身份证号:4104。
申请事项:
       请求不予解除对江西xx管理有限公司35%股权的查封。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向贵院申请财产保全,贵院依法查封江西xx管理有限公司35%的股权。本案经过贵院一审,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虽然没有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但确认申请人对江西xx管理有限公司35%的股权享有权利,即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的股权属于自己的财产权益,申请人对该权利有处分权,现申请人不同意解除保全,而被申请人万xx并非该35%股权的权利人(并非利益相关方),无权要求解除,且被申请人至今未向申请人表达要按协议及判决内容转让股东权利的任何表示,被申请人继续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意图明显。据此,申请人请求不予解除对江西xx管理有限公司35%股权的查封,驳回被申请人的解封申请。
此致
南昌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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