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法的冲击与影响
发布日期:2020-02-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现如今, 人工智能独立创作作品的现象已经成为常态, 但在现行的法律中, 却未对其创作作品的版权及权利归属的认定形成统一的意见。人工智能不是版权法规定的权利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 但其创作的作品却有着成为版权保护客体的所有特征, 如果将其创作的内容认定为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 必将对现行的着作权规定的客体认定标准和权利归属原则造成冲击, 引发权利变动和侵权认定规则的全面混乱。然而, 展望未来人工智能走进人们的生活已经势不可挡。届时, 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权利归属, 将引发一系列的版权问题。
关键词:人工智能; 创作作品; 独创性; 版权保护;知识产权法
最初于20世纪70年代, 出现了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版权归属的问题。继而在80年代, 美国出现了计算机软件创作的计算机软件, 以及自行创作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的计算机软件。此外, 1993年以前至少有两份经由计算机软件创作的文字作品 (The Policeman, s Bread is Half Constructed与Just This Once) 被美国版权局登记在册, 并授予版权。尤其令人瞩目的是在上述登记中, 美国版权局虽然将编程者列为版权人, 却将计算机软件列为作者, 从而引发了关于美国《版权法》是否允许“非人类存在”成为作者的争论。[1]而这一系列现象背后反映的实质是, 随着人工智能在作品创作过程中发挥的作用 (尤其是对独创性部分所作的贡献) 日益超过人类, 甚至完全取代人类, 由此产生的创作物是否构成《版权法》所定义的作品, 以及其在法律上应得到何种对待的问题。
1 问题的提出
人工智能对人类创作行为的替代, 对现行着作权规则提出了新的挑战。自现代着作权法产生至今, 其立法目标始终是通过赋予权利人对作品的法定专有权来激励作品创作和传播。对作品及其归属的认定, 也围绕作为主体的着作权人展开。作品作为独创性表达, 被认为必须源自人的思想和感情。同理, 基于作品的权利也只可能归属于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构成的着作权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着作权制度中的意义, 体现在对作品创作和传播的组织和投资上, 乃产业化发展和分工所必须, 最终落脚的仍然是激励人的特定行为。与以往被称为“人工智能”的机器对参与创作的方式不同, 如今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 是独立编辑与作品相关联的素材并加以创作进而重新表达, 从而区别于以往的汇编。如此则会出现以下两个相关联的着作权问题:一是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能够基于独创性标准认定为作品;二是人工智能软件的设计者、使用者或着作权人是否可认定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着作权人。[2]随着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日益增多, 如果不能明确界定其创作内容的版权归属, 不但将引发一系列的版权争议, 而且会对现行的版权体系产生冲击, 产生海量且另类的“孤儿作品”。有鉴于此, 确定人工智能作品的版权归属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2 人工智能对现有版权法律的冲击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兴起, 在20世纪50年代, 一位美国的数学家利用计算机创造了每小时创作4000首歌曲的记录, 当其去美国版权局登记的时候, 却遭到了版权局以“从未登记过由机器创作的作品”为由的拒绝, 从而引发了人们对“机器创作”法律属性的讨论, 也使得美国版权局将计算机程序生成的内容作为其面临的难题之一。随后, 为了解决此难题, 美国版权局在1973年其出版的《美国版权局工作手册》中明确了:“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来源于人的创作”。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 虽然美国版权局否认了计算机作为作品来源的问题, 但是美国国会还是成立了“新技术时代作品使用方式考察委员会”来考察计算机技术对版权的影响, 并于1978年重申了美国版权局对此问题的态度, 认为计算机程序作为辅助工具, 并未直接参与创作, 因此无需对现行版权制度做出任何调整。然而, 在1986年美国国会技术评估办公室对计算机生成内容进行研究时, 却否定了计算机技术只是辅助性工具的结论, 其认为:“随着计算机程序与操作者互动性的日趋增强, 不应忽视计算机在某种程度上有被视为合作作者的可能。”[3]自20世纪90年代至今, 计算机程序确如美国国会预测的那样, 正朝着直接参与创作的方向发展。然而上述对象的版权归属, 却在现行版权法中难以认定。
3 人工智能创作物获得版权保护的合理性
为了应对人工智能对版权制度所造成的冲击, 1975年, 美国国会所设立的版权作品的新技术利用委员会对人工智能创作行为进行了分析;而日本政府也分别于1982年、1993年组织着作权审议委员会对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版权问题进行了研究。此后, 在2016年4月14日日本政府召开知识产权战略本部会议中, IT业者代表明确提出:得益于人工智能技术的持续发展, 人类所创造的价值必将出现扩大的趋势。因为产业革命的变革归根结底是机器代替人类的手工劳动, 从而扩大生产力的现象, 而信息技术革命亦可认为是机械代替人类思考并增加生产的现象。故而, 如何认定人工智能的创作并加以利用便成为日本版权战略的核 (下转P17) (上接P19) 心问题。随后, 2016年5月9日颁布的日本《知识财产推进计划2016》以专章的形式讨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法律保护问题。[4]日本政府承认在现行的日本知识产权制度下, 人工智能创作的产物, 无论是创意内容还是技术信息, 都无法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因此, 有必要对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检讨, 以分析使人工智能的创作物获得知识产权尤其是版权保护的可能性。
如今我们面临的新问题是原本作为着作权客体的计算机软件, 正迅速从协助创作的工具成为独立内容来源, 基于传统的判定标准和方式, 自然人作为当然的作者和作品来源在其中处于缺席状态。如果将着作权法中独创性之“创”理解为作者独有人格的物化过程, 或者必须体现作者的个性, 那么任何计算机程序或人工智能所生成的内容是否属于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首先需要确定该内容中是否存在人的意志性创作劳动。同理, 只有在认定人工智能存在独创性的前提下, 才可能继续考虑其作品的归属问题——究竟是根据着作权法的权利配置规则, 将作品权利归属于创作者或投资者, 还是突破性地认定人工智能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外的新作者。与此同时, 随着技术的进步人工智能所具备的“机器学习”功能, 使其能够在没有预先算法或规则设定的情况下, 通过主动学习来解决问题, 人与机器内容生成的关系被进一步疏远。[5]特别是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 机器学习的效果得以取得质的飞跃, 人工智能在独立判断和应对上的失误率已经明显降低。更需要注意的是, 人工智能在内容生成上已逐步脱离人的预先设计, 能够根据自身所获取的数据来实施创作。因此, 人工智能不但打破了对人的限制, 其创作的内容更具有人类无法企及的独创性, 故而, 人工智能的创作物获得版权的保护存在着现实的合理性。
4 结语
人类在人工智能创作作品中的缺席行为, 对现行的着作权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着作法实施至今, 其立法目标始终是通过赋予权利人对作品的法定专有权来激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对作品及其归属的认定, 也围绕作为主体的着作权人展开。作品作为独创性表达, 被认为必须源自人的思想和感情, 但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 区别于以往的辅助性机器, 如今人工智能的创作行为, 是能够独立抓取相关素材并以一定创造性的方式加以重新表达, 而不再局限于对信息的抓取和整合。因此, 伴随着人工智能创作内容的日益增多, 如果不明确界定其内容属性和权利归属, 不但将引发大量着作权法律争议, 而且会冲击既有着作权制度体系, 产生海量且另类的“孤儿作品”。故而, 我们应当完善相关立法, 明确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归属, 加强对其作品的版权保护。
参考文献
[1]熊琦.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着作权认定[J].法学期刊, 2017 (3) .
[2]张妮, 杨遂全, 蒲亦非.外国人工智能与法律研究进展述[M].法学理论, 2014 (1) .
[3]人工智能不断冲击现有法律[J].外省行业资讯, 2017 (7) .
[4]曹源.人工智能创作物获得产权保护的合理性[M].科技与法律, 2016 (3) .
[5]张保生.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法理学思考[M].法学评论, 2001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