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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购物索赔,网络经营者可以代网络店铺向买家先行赔付
发布日期:2020-02-22    作者:孙新律师
【摘要】买家在被告的涉案店铺购买茶几、餐桌椅、储物柜、实木书桌等家具若干,后因收到货物与购买内容不符,且根本联系不上卖家了,只能申请退款。被告超时未响应。因被告保证金账户余额不足,作为x网的经营者的原告使用自有资金代被告向该买家先行赔付6218.10元。201974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先行赔付的款项并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关键词】互联网法院,在线诉讼,网络店铺,网络经营者,先行赔付
一.引言
遇买家索赔,在网络店铺超时未响应时,网络经营者可以使用自有资金,代网络店铺向买家先行赔付,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xx网络有限公司与x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x0192民初837号”。
二.基本案情
(一)原告系x网的经营者。被告系涉案店铺的注册人,通过x网发布商品信息并向买家出售商品。201665日和66日,买家在被告的涉案店铺购买茶几、餐桌椅、储物柜、实木书桌等家具若干,支付价款16600元和8400元,订单编号分别为19707326705522121974337782622212
(二)20161114日,该x买家以电话的方式向原告申请维权,称:收到的商品少货,缺的件:19743377826222121970732670552212,少四条腿、赠送的实木花架都没有到,我买的1.35米的餐桌的桌面,结果量了尺寸是1.14米的,而且现在根本联系不上卖家了,只能申请退款,该买家同时上传了产品实物照片。被告超时未响应。
(三)201716日,因被告保证金账户余额不足,原告使用自有资金代被告向该买家先行赔付6218.10元,并于赔付当日通过站内信的形式通知被告:您与x买家的交易纠纷,由于您未配合处理,x启动x网保障基金代您向买家进行赔付(6218.10元),需要您配合偿还x已垫付的钱款或充值足够的钱款在支付宝账户。
三.裁判结果
201974日法院判决,被告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网络有限公司返还垫付款6218.1元;支付自20196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6218.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被告支付原告为其先行赔付的款项共计人民币6218.1元;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被告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二)答辩意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三)法院认为: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需要进行公告送达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民事案件,互联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线审理。本案虽为公告案件,但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故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 根据《x平台服务协议》及相关x平台规则的约定,原告有权以普通或非专业人员的知识水平标准,对卖家或买家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表面审核后,当其判断x卖家未全面履行消费者保障服务内容时,x卖家应对遭受权益损失的买家进行违约赔付;卖家明确同意如其保证金或支付宝余额不足以赔付,且卖家未自行向买家支付额外的赔付金额时,如原告使用自有资金代卖家向买家进行赔付的,原告有权就赔付金额向卖家追偿。如x用户的行为使原告遭受损失,x用户应赔偿原告上述全部损失。
3. 本案中,买家通过x平台申请售后,其向原告反映被告就案涉两笔订单存在少发货的情形,并向x平台提交其与被告的旺旺聊天记录,该聊天记录显示被告承认其存在少发货的情形。被告未向x平台提交其已经补发货物的有效凭证,x客服根据餐桌椅及书桌的交易价格,以及被告未发货的具体情况,作出退款6218.1元给买家的调处决定,符合普通人的一般认知,原告的调处决定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因被告保证金账户余额不足,原告使用自有资金代被告向买家赔付后,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为其垫付的款项,亦符合双方合同约定。
【参考资料】1.供用热纠纷:供用热合同系物业代签,未缴纳供热费不能由业主担责。2.知识产权:鸡排店使用相似注册商标,需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3万元。3.在线诉讼:多次购买同类食品并提起诉讼,认知能力高于一般消费者。4.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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