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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发布日期:2020-02-17    作者:崔林林律师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 崔律师
通讯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黄河南路
电话:1318301****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xxx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xxx因涉嫌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10月31日经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申请人系xxx委托的辩护律师,现依据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请求,结合xxx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案件进展情况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特为xxx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申请人认为对xxx没有羁押的必要性,希望检察院采纳,理由如下: 
       xxx在本案中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xxx在2019年6月份入职涉案公司,在涉案公司工作时间短。案发前只领到了两个月的工资,违法所得较少。其在公司只是一个接打电话的普通员工,履行的是公司分配给其的工作,无决策公司事务的情况,也无让受害人通过其他方式借款平台借款来还催款的欠款的情况。所以xxx在本案中属于从犯,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情形。 
       xxx系主观恶性小的初犯。xxx在作为职工加入涉案公司时,刚满18岁不久,年龄尚小、涉世未深,对自己工作的性质认识不明确,在工作时,从未使用过威胁、侮辱性的语言,犯罪行为轻微。xxx应区别于其他暴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无社会危害性,所以xxx主观恶性小。且在本案之前xxx从未受到过刑事、行政处罚,属于初犯。故xxx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条第五款规定的情形。 
       xxx自愿认罪认罚,无社会危害性。辩护人接待其家属时,得知xxx生活中老实、语言表达能力差、文化程度不高,从未想过xxx能和犯罪产生关系。通过与xxx的会见,印证了xxx家属所述,xxx性格内向、腼腆,会见时,多低头自责,像一个做错事的孩子一样手足无措。其称如果意识到该工作涉嫌犯罪,绝不会参与。被采取强制措施后,xxx深刻认识到自己工作的性质涉嫌犯罪,在被关押期间深刻悔罪,自愿认罪认罚,xxx已无社会危害性,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条第八款规定的情形。 
       xxx属于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宣告缓刑的犯罪嫌疑人。结合xxx在本案中参与程度不高,属于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良好、年龄尚小、无社会危害性等情况,辩护人认为xxx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宣告缓刑,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条第十二款规定的情形。 
       本案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xxx被采取强制措施以来已有三月有余,近期一两个月未向xxx再核实案件情况,公安机关已经将本案的相关证据收集完毕,案件基本事实已经相对固定,且xxx也愿意继续配合调查,进行取保候审不会影响公安机关正常办案,因此对xxx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影响到案件事实的查明。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 
       最后,春节是我国传统节日中阖家欢乐、幸福团圆的节日。鉴于犯罪嫌疑人涉案不深、年龄尚小、无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不只以惩罚为目的,同时兼顾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作用。本案中,刚成年的xxx已经在中牟县看守关押三月有余,令其深刻认识到我国刑法的威严。看守所内涉嫌犯罪人员杂乱,xxx心智还未完全成熟,长期在此环境,更加不利于其未来的人生道路。若在我国最重要的节日来临前,贵院同意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使其与在外盼望的家属团聚,定能让其感受到法律的温暖,有利于其以后更加敬畏、尊重法律,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综上,望贵院综合以上各要素,考虑犯罪嫌疑人xxx的实际情况,请依法启动对xxx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谢谢!
此致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
崔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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