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库建辉律师、刘宏国律师、王庆律师
【被告】南宁市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南宁市某区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邓先生家在南宁市某区某村,2017年5月26日,邓先生房屋外墙被张贴《限期拆除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邓先生的房子属于违法建设,限其七日内拆除。住了23年的房子被认定成违建,邓先生十分气愤,于是打算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经过了解,邓先生最终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库建辉律师、刘宏国律师、王庆律师组成的律师团队代为维权。
律师介入后,首先指导邓先生就最后收到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向南宁市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然而南宁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了维持《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复议决定。随后,京平律师指导邓先生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复议决定及《限期拆除决定书》。
律师指出: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已经废止的《城市规划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决定书中没有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结论,不应当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未采取合法的方式送达,属于程序违法。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1.撤销被告南宁市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2.撤销被告南宁市某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3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