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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上班感染新冠肺炎,能认定工伤吗?
发布日期:2020-02-15    作者:陈旺律师

自2月10日以来,大部分行业已经陆续复工复产。但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仍在肆虐,复工带来的人员流动等问题也给疫情的防控带来新的考验。那么劳动者因上班而不幸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2020年1月23日,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因履行工作职业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该通知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由此可知,医护人员及从事预防和救治工作的相关人员,如救护车司机、医院护工、参与疫情物资运送的人员、志愿者等,都属于工伤认定对象的范围,这个没有争议。
目前存在争议的是,那些并未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的普通劳动者(以下简称“普通劳动者”),若他们因上班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算工伤吗?

一、上下班途中,普通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由此可知,上下班途中,只有满足遭受“交通事故”伤害这一要素才可进行工伤认定,如因其他原因受到伤害的,均不能适用该条款申请工伤认定。
      所以,普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能认定工伤。

二、上班期间,普通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一方面,工伤认定原则上需要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来进行综合分析。对于普通劳动者来说,如快递员在送快递过程中,超市售货员在整理货架过程中,收银员在收银过程中,不幸感染了新型冠状肺炎,即使是符合了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两个要素,但由于新冠状病毒肺炎本身不是“意外事故”和“意外伤害”,因此从工伤认定的角度来说,普通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不能认定工伤。
      另一方面,能被《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的疾病,有两种,一是职业病,二是突发性疾病。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纳入到乙类传染病范围,未列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无法适用第十四条第(四)项认定工伤。而被视为工伤的突发性疾病,需要同时满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并且满足48小时内死亡的条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一种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影响呼吸功能,该疾病不能造成患者在48小时内死亡,不符合第十五条第(一)项认定条件。
      所以,从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制度来看,普通劳动者在上班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能认定为工伤。

三、特殊情况需注意
      虽然,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普通劳动者因上班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无法认定为工伤,但有些地区仍会突破《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的一般规则,根据当地情况出台新的意见,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月10日发布的《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当中明确“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所以,劳动者因上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能否认定工伤,还需看各地区有无出台涉新冠肺炎疫情工伤认定的特殊政策,以免疏漏。

      最后,小编提醒大家,特殊时期,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复工后都不要掉以轻心,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健康,都要做好防控措施。在疫情面前,大家都是受害者,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尽量选择协商,和平解决纠纷。无法协商时,建议尽早委托律师介入,以保障自己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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