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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复习:保险业监督管理
发布日期:2020-02-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① 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
② 限制业务范围;
③ 限制向股东分红;
④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
⑤ 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⑥ 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⑦ 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
⑧ 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⑨ 限制商业性广告;
⑩ 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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