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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成因与抗制
发布日期:2020-02-10    作者:黄雪芬律师

【摘 要】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经营的生命线, 与重要财产一样受到每个企业的青睐。 在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与日俱增的同时,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滋生、 蔓延状态。分析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成因, 探讨其抗制对策, 理应从经济文化层面、 被害自身层面、 法制层面探索正确的抗制方略, 寻求有效的抗制措施, 以达到整合抗制系统的最优效果。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犯罪成因; 抗制对策 
一、探讨 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抗制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层次、多方位的抗制对策有机结合,并不断根据抗制信息的输出与反馈进行调整,以达到最优化的抗制效益输出。 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多方面成因,本文将立足于经济文化、被害预防、法制手段三个方面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抗制系统的构建进行探讨。

(一)经济文化层面

        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以后,我国经济迅速发展,整个国民经济充满活力,综合国力也大大加强。 市场经济的这种正面效应是不可忽视的。 但是,市场经济也带来了一些负面的效应,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增长。 同时,商业道德的缺乏与诚信体系的缺失催化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发生。 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进一步促进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增长。 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产生的经济文化层面的原因,正确的抗制对策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证市场经济健康、快速、稳定地向前发展。 通过市场经济的发展,积累相关经验,力图构建一个高效、公平的市场经济环境, 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平台。 

        2. 鼓励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保持良好的商业道德,提倡公平竞争。 同时,注重培养企业的诚信理念,积极构建社会诚信体系。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的发生,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缺乏商业道德的行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往往不会受到有效控制与惩罚。 在提倡公平竞争、保持良好商业道德的同时,逐步建立社会诚信体系,在诚信档案与资料库中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人留下不良记录,直接影响犯罪行为人的交易活动、银行贷款、信用额度等,从而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人起到威慑作用。 

        3. 提高社会对商业秘密这种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力图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对商业秘密形成一个全面的保护系统。 通过宣传商业秘密的相关知识,提高人们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通过加强商业秘密相关理论的研究,拓展商业秘密文化建设与法学研究领域;通过鼓励创新,抵制不当竞争,提高人们的自主创新意识,减少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害人自身层面 

        犯罪行为是在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的互动过程中发生的。 ①研究预防与控制犯罪的对策不能忽视这种互动过程,必须明确犯罪与被害是相互依存的。 

        犯罪行为的发生与被害人自身存在的缺陷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因此提高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能达到预防与控制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目的。

1. 提高对商业秘密的认识水平与重视程度,合理选择商业信息的保护手段。 

        (1)明确商业秘密的概念,同时了解本企业有何优势,并判断带来该优势的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 ②对商业秘密基本了解之后,筛选出企业中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然后筛选出这些信息中具有秘密性的一些信息,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 

        (2)合理选择知识成果的保护类型。 在知识产权中,与商业秘密具有类似作用的,共同为技术信息提高法律保护的是专利权。 专利权相对于商业秘密来说,具有更大的独占性。 不管他人是以合法或非法手段获取该技术信息,只要未得到专利人许可,均构成侵权;专利权不怕公开,保护期限较为固定;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较为简便,无须对专利权本身再进行一个繁杂的证明过程。 而商业秘密较专利来说,保护的对象更为广泛,还包含了经营信息;无须经过专门的审批程序;不用公开,不容易被他人知晓;只要能够长久保存,则可以享有很长的保护期。

2.完善企业的管理制度,从商业秘密本身的管理与企业涉密员工管理两个方面提高企业的保密水平。 

        (1)加强对商业秘密本身的管理。 对商业秘密本身的管理主要是将商业秘密与外界进行物理性隔离。 “物理性管理不仅具有实践意义,而且具有法律意义。 对法官判案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证据,是权利人显而易见,不言自明的保密措施。”加强物理性隔离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首先,对保密区域进行隔离,重点管理,加强门卫设防与工作区域的监视。 其次,对保存商业秘密的电脑实施专门管理。 设置涉密人员的专属密码,拆除软盘、USB接口、光盘刻录器,对涉密信息设置加密口令,禁止复制口令。 第三,加强网络管理,搞好互联网的防火墙工作,严格限制涉密计算机上外网,加强互联网的监视,禁止员工用企业电脑发送私人邮件。 第四,将涉密文件化整为零、分层级管理,对涉密文件的借阅、使用等实行动态的严格记录,对涉密的垃圾文件及时销毁。 

        (2)加强对企业涉密员工的管理。 对涉密人员的管理,首先须严格限制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数量,知道秘密的人越多,秘密越容易泄露。 其次, 加强对涉密人员的思想教育与保密培训,提高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 第三,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虽然保密义务并不以保密协议为前提,但是保密协议能够督促员工保守秘密,也是司法机关判断保密措施的重要依据。 第四,在企业规模允许的情况下设置专门的监督部门。 通过专门的监督部门加强对企业涉密人员的管理,强化对离职人员的监控,提高企业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控制与反应速度。

3.提高经济交往过程中的保密、 防范意识,防止商业秘密流失。 在企业的经济交往中要提高自身的保密意识,尽量减少所谓客户或合作者接触商业秘密的机会; 加强对涉密文件的管理,在经济交往过程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及复印件在使用后,应全面、及时地收回或者销毁;与客户或合作者订立保密协议,明确违约责任。

(三)法制层面 

        商业秘密立法上的缺陷,降低了侵犯商业秘密违法犯罪行为的风险,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从法制层面控制与预防侵犯商业秘密犯罪,需要完善相关立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配合,共同形成商业秘密法制保护系统。

1. 非刑事立法上的修改与完善。 

        (1)逐步拓宽商业秘密的范围,将生命力短暂的保密信息、能够带来竞争优势的否定性信息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范围。这些信息中,如否定性信息,虽然不直接使所有人的生产经营更具有效率,但是可以减少所有人的科研费用等支出,避免走弯路,从而节省大量的资源。 

        (2)扩大侵权主体范围,将商业秘密的侵权主体由“经营者”修改为一般主体。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相关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都将商业秘密的侵权主体限定为经营者,对企业内部的职工以及离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缺乏有效的规制手段,这无疑使人才流动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成为空白。 将商业秘密的侵权主体由“经营者”修改为一般主体,可以解决除经营者以外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人可能触犯《刑法》却可以逃避行政处罚的不合理现象,从而达到对商业秘密的全面保护效果。 

        (3)修改《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 对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知悉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离开所在企业另行择业时,进行必要的限制,规定其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到与原来所在企业形成竞争的企业或行业任职。

2. 刑事立法上的修改与完善。 
        
        (1)细化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罪名体系,将侵犯商业秘密罪改为类罪名。 目前我国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名设立过于笼统,无论行为人犯罪动机如何,也不论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方式及社会危害性是否有差异,均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一罪论处,并适用相同的法定刑,这有悖于罪刑相适应原则。 建议针对不同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方式,规定不同的罪名,并根据危害程度的大小配制相应的刑罚。 特别是需要增加为境外利益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专门条款,严厉打击这种犯罪行为。 

        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自诉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的适度转移,减轻商业秘密被害人选择刑事途径打击犯罪的难度。 商业秘密是一种无体信息,一方面本身具有秘密性和不公开性,另一方面商业秘密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独占性和排他性, 同种商业秘密可同时为多个权利主体所拥有,他人有可能通过自己构想、反向工程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得同种商业秘密,这给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设置了障碍。 权利人只能对自己控制下的事实举证,对于侵害人如何不正当获取或披露商业秘密,又是怎样被违法使用的,常常无从知晓。 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往往都具有专业与技术上的优势,不仅相关的技术资料及记录均掌握在手中, 而且总是想方设法设置障碍, 隐匿证据, 在刑事诉讼证明规则的高标准下,给被害人的证明活动带来了许多困难。 因此,许多被害人采取其他途径解决,导致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不能得到有效惩处。 由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有必要减轻自诉人的举证责任,采用“接触+相似-合法来源”的认定方式,自诉人只要能够举证自己合法拥有某种商业秘密,而被告人拥有与自己相同或者非常相似的商业秘密,且其与自己的商业秘密有过某种接触(具有实施盗窃、利诱、胁迫以及非法占有等条件),权利人的举证责任便告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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