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初突发新型冠状肺炎疫情,经过二个多月全国人民共同抗力已日趋稳定,在这期为抗疫所实施的法律的行政的特殊措施和手段所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层面的问题,通过目前大量的咨询疑问作如下的认知:
1. 关于“冠状肺炎灾疫”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来定性。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一般来讲,不可抗力包括: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等;
(2)政府行为(国家政策调整):如征收、征用等;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等。
“疫情不可抗力”作为法律规定,行政确认,证据认定有较为完备的体系,定性没有争议和瑕疵。既有“灾害”性质,又有为控制“灾害”而实施的特殊“政府行为”的性质。“灾害”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克服为显然,而相应特殊应急“政策调整”为必要的和不可判断性。在此特殊时期的相关民事、经济、行政、刑事行为和程序均应做出“不可抗力”对应的认定和处理。
2. “疫期”不是任何民事行为均可以“疫情不可抗力”豁免或减轻行为责任。
“疫情不可抗力”适用的前提条件必须以与本次疫情有高度关联为原则。期限上也是有界定的。如国务院的延迟春节假期规定、延迟开工开学期限规定、隔离期限规定、涉疫医疗保障规定等等。全国的病情和治理不可能一刀切,有全国的统一规定,也由地区行政政策规定,这样在适用法律方面就会有不同的效力和依据,譬如,国家规定大部分省市在2月10日后开工,而部分省市需要再延长滞后,即时开工期到,由于自行隔离需要14天,实际也不能到岗工作。目前对于“疫情不可抗力”有的省份可以由主管行政部门开具“事实性证明”来豁免重大经济合同中的责任,减少经济损失,而大量的民事活动中的责任减免一时是不能统一规范的,比如,劳动工资、房屋租赁、还贷期限、保险责任、合同履行期限、送达期间、时效中止等等,不能一一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再者证明文件需要审查事实和证据,需要合法性关联性的认定,不亚于一次案件审理过程,工作量大而且不是最终的法律效力文件,我们既不能将一切关联“疫案”都以“事实性证明”来处理,也不能不分关联性地将“疫情”期间的所有民事活动都以“疫情不可抗力”来认定。在案件事实审查中多了一层“疫情不可抗力”的事实性审查环节,在责任豁免上有考虑免责责任大小的考量。
3. “疫期”民事活动中的积极行为和自我保护意见
在政府层面全国性的行政规定为最高的行政效力,如,统一规定涉疫的医疗保障“患者”或“疑视患者”获得除医疗保险外的免费治疗条件,统一延迟了春节假期的时限,统一全国的开工开学时限等等,这些政策依据是最高行政效力的,而各地区的地方行政规定原则上只对管辖地区发生效力,要在另一地区举证需要审查客观关联性,公民需要有相关的事实证明来佐证。譬如上海规定2月10日复工,你刚从武汉回上海,居委会要求你自己隔离14天,你实际也要24号后才能到岗,你要保存和提供相关依据来证明延迟到24日上班的事实和理由。可能居委会可以帮你出“事实证明”,你回沪的车票也是事实依据,回沪人员“自行隔离”14天没有法律规定,但已成为“公认常理”,认知常理无需举证。目前有些地区的误工损失由国家来承担,但各企业的情况各异,国家也没有为全民损失买单的义务,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只能由法律规定统一执行,具体规定行政管理部门会有相应的办法和指导意见。对于房产租赁关系更为复杂,很多当事人提出原先租赁的商铺或住宅因“疫期”无法居住使用能否“退租”或“减免租金”?这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一切需要提供“疫情不可抗力”的关联证据来审查事实和减免责任,对于没有关联依据的主张原则上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对于重大经济合同约定的支付和交付期限,一定要收集“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据。最好向有关主管部门开具“事实性证明”获得较高的法律效力保障。国家对于“疫期”的银行贷款和保险等期限责任减免已有相关规定,相信不断会有更多的措施和规定出台。
结语:中国有着五千多年的灿烂文化和文明史,是一个伟大的民族!面对这次的灾情全国上下齐心协力,科学化、法制化的妥善处置,终将战胜灾害!作为一名老律师在法律上的一点认知提供给需要帮助的公民妥善处理好各自事务,为强国梦而努力!
2020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