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问题探析
发布日期:2020-02-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 要: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人类生活已进入数字化的虚拟网络空间。由此而来的一些社会问题也和电子数据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电子数据被视为证据的一种,应满足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特征,但电子证据是跨法学和计算机学科两个领域的研究对象,只有两者有机结合才能增强电子数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
关键词: 电子数据; 证明力; 证据力; 电子取证;
0、 引言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化和网络应用的智能化,人类生活已逐渐进入数字化生存的虚拟网络空间。然而,由此也滋生出一些社会问题,比如网络赌博、智能手机诈骗、网络色情、网络非法贩卖枪支等。这些新型的犯罪活动和电子数据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因此,电子物证也被纳入了法定证据种类,成为打击网络犯罪的有力武器。电子数据需要科技手段的解析和识别,同时,作为证据的一类,具有证据的一般属性和法学涵义,因此,本文通过与多级实战部门民警当面访谈、电话访谈以及结合近两年核心期刊文献资料,结合法学和技术两个角度,对电子数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的有关问题展开研究和讨论。
1、 现有规范与实践中的问题
证据力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1]。证明力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1]。证据的证明力反映了证据的自然属性[2],电子数据的证明力是与特征事实关联程度强弱的指标。在我国,理论上把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三个方面的电子数据认定为电子证据。因而,具有证据力和证明力的电子数据就必须具备关联性、合法性和客观性的特征。
1.1、 电子数据认定为证据的局限性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3]在法律方面,国家颁布《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都将电子数据纳入法定的证据种类中。而基层实践中,一般从存储设备类上勘验获得的电子数据才作为证据呈给司法机关。因为存储设备类上的电子数据通常是由第三方进行勘验,并出具鉴定证明,根据原始设备的哈希值校验来审核证据的完整性。而在侦查中获取的其他电子数据,比如数字图像和视频,由于其在成像和录制过程中或多或少会受到天气因素、周遭环境、拍摄器材以及电磁等干扰,导致图像和视频出现模糊或细节不明显等情况,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它们的证明力。为了缩小侦查范围和为案件各个环节的顺利进行提供证据支撑,专业人员就会通过技术方法和设备对数字图像和视频进行增强、复原操作,从而突出特征信息。然而,这样的电子数据在实践中不能作为直接证据提供给司法机关。从法规角度,还是遵守了最佳证据规则。
电子数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问题探析
1.2、 电子物证的审查困境
电子物证在进行审查时,由于多数司法人员是法律科班出身,缺乏计算机技术的学科背景,在审查电子数据时往往采用自由心证的评定模式。在审查证据时不注重电子数据证据力和证明力的审查。
1.3、 电子证据保管锁链制度的完善
所谓证据保管锁链,指的是涉及证据的收集、保全和分析各个环节的证据清单和转移手续所构成的保管体系,用以确认物证的真实性[6]。
在基层实践中了解到,电子证据的保管锁链制度在我国并未能得到很好地推行,虽然通过法律层面对电子证据的保管锁链过程及操作制定了规范,然而,在技术上缺乏对电子物证保管、移动和审查过程的有力监管。由于电子证据的鉴真问题很大程度上是要依靠电子证据保管锁链制来支持的,因此在实践中,普遍是采用录像和技术比对的方式来验证和保证电子证据真实性,或者是通过电子数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补正电子证据的证明力问题。但在一些个案中电子取证工作如何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依然会遇到困难,比如远程勘验。远程勘验是指调查人员通过网络提取、固定远程目标系统的状态和存留的电子数据[7]。这种取证通过录像、比对和检验方法来判断证据的真伪是存在争议的,比如如何充分证明远程下载的镜像数据与证据原件等同,因此,难以构成严密的证据保管链,在目前的电子证据保管链制度下,如果辩护方对电子数据的提取、运输、保管、移送等环节提出质疑,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除了依靠执法记录仪和监控等录像数据外,没有其他更多的数据来自证清白。
1.4、 电子物证的呈现形态与被告方质证问题
有研究表明,侦查机关在电子取证的过程中,大多数把电子证据以书面的形式呈现给司法机关,书面的形式包含拍照、打印、截屏图片等,这不仅阻碍了法官的当庭认证[8],还容易让被告方对提供的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提出质疑。同时,当电子数据以书面形式展示时,被告方若提出质证意见也恐怕很难保障其辩护权,只有获得了电子数据原始载体或者其完整备份,被告方才可能进行查看、复制和审查,也才可能对数据进行仔细研究及分析,发现侦查人员在海量数据信息中难以发现或是忽略的能够证明被告人罪轻、无罪的证据材料,提出有效的质证意见。如果被告方对电子数据的异议率高,但异议的效果不彰,则也会对裁判的公信力产生质疑。
2、 证据力和证明力的补强
由于电子数据具有传统证据不具有的一些新特性,比如电子数据具有不易感知性和依赖性以及无期性、海量性、虚拟性、多媒体性等,在对电子数据进行收集、制作、复制、传输和显示的过程,都需要可靠的技术来保障和支持。
2.1、 完整性校验技术的应用
电子证据的完整性是电子数据拥有证明力的重要原则,电子证据的完整有效是通过电子证据完整性校验技术来确保的。电子证据的完整性校验体现在对电子证据保全的过程中是否对原始数据进行过修改的检验,司法活动中是通过一种指定的加密算法对原始数据计算出一个校验值,然后对校验或保全过程中的数据用同样的算法再计算一次校验值,通过比较两次的校验值是否一致来判定数据是否完整。
目前,世界各国对电子证据完整性校验的方法主要使用Hash哈希函数运算,常见的Hash算法有MD系列和SHA系列,而其中MD5和SHA-1是目前应用最多的两种Hash算法。不少学者研究发现,对MD5进行碰撞处理可以实现不同内容具备相同的MD5序列值,这意味着Hash校验失去对证据原件的证明意义,由于SHA-1和MD5是同构的,所以SHA-1的安全性也受到质疑,为此,SHA-2标准被提出采用。同时,一些发达国家已开始研究新的密码校验体系,在2017年“侦查学与法庭科学国际学术研讨会”上,美国的电子取证专家表示,目前在美国的法庭科学中,对电子证据的完整性校验主要采用复合校验方式,它是指对一条输入的信息,通过分割成几段后,分别对不同的段采用不同的校验技术进行运算,再把结果级联,最后输出一个固定位数的散列值。而国内的研究主要是集中在对Hash函数性能的改进上。因此,能否设计出一个新的杂凑函数从根本上增强电子证据完整性校验的安全性,是密码学领域研究的一个重要方向。
2.2、 区块链技术
区块链技术主要指将数据区块通过某一方式进行连接,即形成数据网,整个区块链可以看做是一个分布式的共享型数据库。区块链中的数据有一个突出的特征:信息不可篡改,即一旦信息经过验证并添加至区块链,就会永久的存储起来,除非能够同时控制住系统中超过51%的节点,否则单个节点上对数据库的修改是无效的,因此,区块链的数据稳定性和可靠性极高[9]。每个区块都包含一个时间戳和一个与前一区块的链接,这样可保障录入区块中的数据的不可逆性和数据的连贯性。因此,利用区块链的架构建立取证模型,便能解决电子取证中存证、出证和验证的数据的可信度问题,从而增强了电子数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
2.3、 证据可信度评价模型
为了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自由心证评价方式必须遵循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然而电子数据的科学性和虚拟性使得裁判者在评判其证明力时,其经验与逻辑受到严重的挑战[10]。大多数的电子证据无法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必须通过其他证据的支撑来共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10]。因此,在对电子证据进行审查时,可以考虑采用多维度的方式,比如结合虚实身份信息、时间信息、位置信息、系统信息等多种元素,这些信息都是对证据完整性和真实性的进一步佐证。
同时,由于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是源于证据与待证事件的相关程度,我们可以运用概率数值来计算电子证据的信念度,当证据与待证事件的相关程度越高,则信念度越高,电子证据的证明力也越强。通过建立这样的一个证据信任评价体系为法官的心证推理过程提供理论依据和逻辑支持。现有的信任评估模型主要有基于贝叶斯的信任模型、基于云模型的信任模型、基于模糊数学的信任模型和基于D-S证据理论的信任模型[11]。
3 、总结与展望
未来的电子数据会以更丰富多样的形式存在,随着数据信息的海量增长,电子物证的提取、保全、认定和审查会朝着更加高速化、自动化、专业化与智能化的方向发展。计算机中的数据挖掘、人工智能以及硬件加速技术(如多核技术等)也将更多地应用到电子取证领域中,以提高和满足不同领域电子数据取证调查需求。由此,对电子数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的法律特征和技术特征的研究也将不断深入和成熟。
参考文献
[1]饶雅文.民事一审中自由心证存在的合理性[J].法制与社会,2017(16):99-100.
[2]吉家佳.电子证据认证问题研究[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2011.
[3]杨立新.消费欺诈行为及侵权责任承担[J].清华法学,2016(4):67-84.
[4]王玉薇.大数据背景下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J].中国司法鉴定,2017,V95(6):10-17.
[5]赵长江.刑事电子数据证据规则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4.
[6]刘品新.电子取证的法律规制[J].法学家,2010,1(3):73-82.
[7] 王钦.网络犯罪案件中运用电子证据存在的问题与对策[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5.
[8]胡铭,王林.刑事案件中的电子取证:规则、实践及其完善——基于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J].政法学刊,2017,34(1):79-89.
[9]王海隆.区块链技术在中医药领域中的应用展望[J].贵阳中医学院学报,2017,39(3):1-4.
[10]陈思.刑事诉讼电子数据审查探讨[J].中国检察官,2018(5):4.
[11]阮闪闪,王小平,薛小平.基于证据理论信任模型的众包质量监控[J].计算机应用,2015(8):274-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