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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
发布日期:2020-02-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学员问:如何区分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法律教育网解答:请参考下面的讲义内容。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内容节选:

  (1)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某种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如票据行为就是法定要式行为。

  (2)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而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形式成立的法律行为。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行为,都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

  (3)区分这两者的意义在于:不要式行为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民事行为的形式;要式行为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法定形式,否则法律行为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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