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人根本性违约致加盟合同解除的典型判例
文书案号:(2018)京0105民初18936号
裁判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9.1.29
一、案情回放:
原告:郭X
被告:北京XX贝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XX贝贝母婴用品服务有限公司
郭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我与XX教育公司签订的品牌加盟合同;2.XX教育公司和XX母婴公司共同返还我加盟费85000元、保证金5000元;3.XX教育公司和XX母婴公司共同赔偿我上述款项损失(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年利率24%计算);4.XX教育公司和XX母婴公司共同赔偿我差旅费4131元。
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末,我在网上看到XX教育公司的加盟广告,便与XX教育公司进行沟通。XX教育公司业务经理刘X向我介绍了一些加盟相关事宜。2016年8月20日,刘X给我打来电话,称XX教育公司与哈尔滨市松北区万达广场谈成了进场开店相关事宜,问我是否愿意加盟该地点进行开店,其称开店前期工作该公司已与哈尔滨市松北区万达广场协商完毕,我只需去万达广场交进场意向金。2016年8月23日,我与XX教育公司签订加盟合同,约定刘X为XX教育公司与我指定联系人,我返回哈尔滨市第二天便去松北万达广场交了意向金。万达广场让我回去等待消息,期间我曾多次给刘X打电话,让其公司与松北万达联系,尽早进场进行装修,刘X一直说没有问题。后来万达广场通知我说XX教育公司儿童浴池承重超标,XX教育公司提供的数据标准与实际不符,无法入场。后我又与刘X沟通,其称没问题,称XX教育公司与万达公司已谈好,让我等待。直到万达通知我不能进场并返还意向金。现该加盟店无法正常开店,系XX教育公司原因导致,因XX教育公司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于是我向刘X说明情况要求返还加盟费及保证金,其态度强硬,称不予返还。后来,我还发现在万达广场附近已经开设了XX贝贝品牌儿童游泳店,我与XX教育公司签订的合同彻底无法履行。此外,我与XX教育公司签订合同时,其工作人员要求我将卡内9万元刷入XX母婴公司账户内,我认为XX教育公司与XX母婴公司属于共同经营,应承担连带责任。请法院判如所请。
二、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合同为特许经营合同。
对于郭X提交的电话录音及微信记录,因刘X系XX教育公司的员工,所以XX教育公司负有举证责任,现其仅以刘X已离职为由表示无法核实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未尽到其举证责任,故本院对电话录音及微信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根据电话录音和微信记录的内容,再结合XX教育公司向郭X出具的品牌授权书,本院认定本案选址是XX教育公司的义务,而因选址问题导致郭X合同目的落空,故郭X享有合同解除权。
关于郭X主张XX教育公司在其商圈保护范围内开设其他店铺的问题,从郭X提交的照片和地图来看,在双方合同期内松北区有一家使用XX教育公司商标的同样经营婴幼儿游泳的店铺经营,且至少在2017年5月已经存在。XX教育公司虽否认上述店面与其有关,但其并未提交有效反证,对于该店铺招牌中使用“XX贝贝“商标图案一事亦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故本院认定该店铺与XX教育公司有关,XX教育公司在与郭X的合同期内违反约定开设加盟店,亦会对郭X的合同目的造成重大影响,基于此郭X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但鉴于郭X于2017年8月23日与刘X的对话中首次表明不愿继续履行合同,故本案品牌加盟合同于该日即解除。
合同解除后,因郭X并未开业经营,亦未使用XX教育公司的经营资源,故XX教育公司应向郭X返还产品费85000元、保证金5000元。XX教育公司还应就上述款项向郭X支付利息(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机票费用有票据的部分2131元属于郭X的合理差旅支出,XX教育公司应当赔偿。
三、裁判要旨:
选址义务与商圈保护义务都是特许经营合同的根本性义务,如特许人违反该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加盟商不仅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还可以向特许人主张包括退还加盟费在内的实际发生的全部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