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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人未尽选址义务致加盟合同解除的典型判例
发布日期:2020-02-01    作者:王一流律师



文书案号:(2018)京0105民初50012号
裁判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9.7.12
一、案情回放:
原告:郜X。
被告:XXXX(北京)咖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郜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PASCUCCI咖啡特许经营合同(单店)》(以下简称经营合同);2.判决XXXX公司退还我加盟费5万元、保证金2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5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XXXX公司承担我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3万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8日,我与XXXX公司签署经营合同,双方约定由我支付XXXX公司加盟费等费用,加盟XXXX咖啡品牌经营,XXXX公司为我提供该加盟的所有整体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咖啡店选址、持续的技术指导等内容。加盟合同签订后,我依照约定支付了加盟费、保证金7万元及另外的合同费用30万元。但XXXX公司并未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任何合同义务。在签约时我已经向XXXX公司报送了事先看好的点位,但XXXX公司并未及时反馈,亦未向我提供新的点位,导致项目选址一直未能成功。XXXX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我加盟XXXX咖啡品牌开设咖啡店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故我有权解除合同。此外,XXXX公司作为特许人在订立经营合同前并未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郜X亦未实际使用XXXX公司的特许经营资源,我作为被特许人,亦享有法定解除权。综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二、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合同为特许经营合同。根据经营合同,郜X支付7万元加盟费和保证金的目的是为获取授权使用XXXX品牌,依托XXXX公司的特许资源优势和成熟的运营支持来经营PASCUCCI咖啡加盟店。
郜X加盟店的正常经营以确定选址为前提。虽然双方签署的经营合同并未就选址义务进行明确约定,但结合经营合同就“经营地址及选定”部分的约定,郜X并不享有绝对的选址自由,出于特许体系分布的考虑,XXXX公司对于加盟商的选址实际上具有核准权,郜X的选址需要符合XXXX公司的要求。因此,虽然经营指导手册及选址申请书的“协助选址加盟商须知”均强调XXXX公司享有的义务为“协助选址义务”,该种“协助选址义务”不应当理解为郜X单方负担选址义务,XXXX公司亦应当积极向被特许人郜X提供商圈调研规划、点位推荐等相关服务,以便能够尽快确定经营合同约定的“核准地点”进行后续开店准备,这也是郜X作为被特许人能够实际利用XXXX公司经营资源实现正常经营的必要前提。而本案中,除郜X自己提出的意向点位外,XXXX公司在签署合同后5个月内仅主动带看过一个点位,对于郜X本人自行提供的点位,XXXX公司亦未积极回应,故本院认定XXXX公司并未尽到协助选址义务。
本案中,基于XXXX公司未按照《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郜X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郜X对于XXXX公司的特许经营资源和运营支持能力的准确判断。由于XXXX公司未能积极向郜X推荐点位,加之郜X本人也未能通过个人能力找到理想点位,导致郜X在长时间里未能确定店面选址,致使郜X希望借助XXXX公司的特许经营体系经营PASCUCCI咖啡店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郜X有权依据法定解除事由解除合同,本院认定经营合同于本案起诉状送达XXXX公司之日解除。
因郜X并未实际选址成功,郜X未实际使用XXXX公司的特许经营资源,XXXX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对郜X进行了相关培训,故XXXX公司依据经营合同收取的加盟费5万元、保证金2万元应当退还郜X。
三、裁判要旨:
加盟商并不享有绝对的选址自由,出于特许体系分布的考虑,特许公司对于加盟商的选址实际上具有核准权。特许经营合同中的“协助选址义务”不应当理解为加盟商单方负担选址义务,特许公司亦应当积极向被特许人郜X提供商圈调研规划、点位推荐等相关服务,以便能够尽快确定经营合同约定的“核准地点”进行后续开店准备,这也是被特许人能够实际利用特许人经营资源实现正常经营的必要前提。如被特许人未充分尽到选址义务,而又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话,加盟商提出解约很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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