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工程案件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的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的除外。其中的缘由是诉讼前出具的工程造价报告具有咨询意见的性质,是未经司法程序审查情况下的第三方意见不具有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