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8日下午,盈辉律师团队集体研讨会如期进行,本期主要内容是对施工中工程质量缺陷责任的认定、工程造价鉴定的鉴定依据、如何确定未完工固定价合同中已完工部分的工程价款等法律问题进行归纳总结。为了维护好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团队将不断钻研、学习,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归纳总结】
一、法院如何认定施工中工程质量缺陷责任?
一般认定质量缺陷的方式有三种,第一种是双方共同认定、第二种是法院直接认定、第三种是提请质量鉴定。法院认定工程质量缺陷责任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第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来认定发包人责任,如提供设计有缺陷、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等;第二,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认定承包人责任,如工程经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
二、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工程造价鉴定的鉴定依据?
审判实践中认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起的工程造价鉴定,一般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针对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及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来计算和确定工程价值。认定工程造价鉴定的鉴定依据从三个方面展开:1.对施工合同文本的识别;2.对施工过程中形成资料的采信;3.计价规范性文件的执行。
三、如何确定未完工固定价合同中已完工部分的工程价款?
按固定价结算的施工合同,工程未完工则无法适用固定价款方式结算。在审判实践中,一般通过造价鉴定来确定已完工部分的工程价款,常用的鉴定方法有定额比例法、工期比例法和定额据实结算法。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十二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一条 施工人的质量责任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