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挂靠资质、违法分包、转包承包工程所签订的工程合同是无效的,法律是不保护的。
合同中关于工程款结算方式、支付方式、材料价差调整等与工程款有关的条款,由于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仍然作为当事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即使存在低价中标、无利润中标、甚至亏损情形,仍然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结算,法律是不给已调整的。如果,依照合同的约定无法计算出工程款数额,需要进行工程鉴定,那么,也会参照工程合同的约定确定工程款数额。
综上,工程诉讼中,对于无效的工程合同,不是全部否定合同条款的法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