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要债不成非法拘禁他人
邓某某(已判刑)以被害人唐某某与其合伙做生意欠其钱为由,多次找唐某某还钱未果。2006年11月13日晚上9时许,陈某、赵某某(均已判刑)在本市天心区书院路716号找到唐某某,将其带到附近一个茶室,并由陈林打电话通知邓某某,邓某某与其妻子韩征及另一肖姓男子赶到茶室(均另案处理),邓某某见到唐某某后,问其为何欠帐不还钱还躲着不见面,唐某某不承认欠钱的事实邓某某即打了其两个耳光,因茶室老板出面制止,邓某某、陈某、赵某某等人又将唐某某带到本市人民西路立桥下的喜洋洋茶室一包厢内,继续逼唐某某还钱,并强行令其写了一份还款计划。当晚十二时左右,被告人肖某也赶到喜洋洋茶室,并动手打了唐某某。直到次日凌晨两时左右,邓某某等人才将唐某某放走,经法医鉴定,唐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法院判决:被告人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为索取债务,伙同他人以扣押、拘禁的方式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律师说法:非法拘禁能否取保候审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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