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时未缴足出资款,管理人可行使加速到期权利
【摘要】 高新区法院于2018年6月28日裁定受理YZ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并指定管理人后,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和公司法相关规定要求被告履行出资义务1880万元,但被告拒不履行。2019年3月8日法院经审理认为目前YZ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被告的出资期限虽未届至,但管理人可依法行使“加速到期”的权利,主张被告就尚未缴足的出资款履行认缴出资义务,不受章程、章程修正案关于前述出资期限的限制。
【关键词】公司法,管理人,股东出资,破产清算,加速到期
一.引言
破产清算时未缴足出资款,管理人可行使加速到期权利,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YZ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唐某某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x1291民初176号”。
二.基本案情
(一)原告YZ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26日,原名x市YZ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经工商变更登记为现名称,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现股东为被告唐某某一人。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YZ公司2016年10月23日章程及2017年6月6日章程修正案,结合YZ公司管理人调查反映的情况,被告应于2020年6月6日前缴足1880万元货币出资,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该认缴出资义务。
(二)本院根据陈某某等人的申请,于2018年6月28日裁定受理YZ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YZ公司管理人,并于2018年7月31日依法裁定宣告YZ公司破产。
三.裁判结果
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2019年3月8日法院判决,被告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YZ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1880万元。
四.讨论
(一)诉讼经过:原告YZ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某某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YZ公司诉讼代表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肖某及被告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二)原告诉求:高新区法院于2018年6月28日裁定受理YZ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并指定管理人后,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和公司法相关规定要求被告履行出资义务,但被告拒不履行。请求判令被告唐某某缴纳尚未履行的出资款188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答辩意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意见,但YZ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而且没有拆迁,暂时没钱缴纳出资款,希望法院和管理人体谅其难处。
(四)法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根据原告YZ公司的章程及章程修正案规定,被告唐某某作为公司股东,应于2020年6月6日前缴足1880万元货币出资。目前YZ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被告的出资期限虽未届至,但管理人可依法行使“加速到期”的权利,主张被告就尚未缴足的出资款履行认缴出资义务,不受章程、章程修正案关于前述出资期限的限制。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2.公司法案例: 注册验资为现金投资实为技术投资,不认定为抽逃出资。3.供用热纠纷:热力公司未尽到检修义务,供热费应依据实际情况酌减。4.公司法案例:以新药技术折价出资成立公司,应当履行转让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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