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A结婚后有很长一段时间非常苦恼,因为丈夫小B因自己的理想抱负不能得以实现而不愿融入社会,曾长达十几年时间没有工作,仅靠小A一人收入勉强度日。
双方分房而居长达十几年,关系渐行渐远,形同陌路。小A多次找小B协商离婚事宜,小B均以要等儿子成年后再谈为由躲避。
小A起诉离婚后,小B经法院合法传唤,却不理睬也不到庭应诉。
离婚案件中,被告不出庭是拖延离婚的常见战术。此案中,被告应该也是认为他不出庭法院就不会判离。
但是,采取消极的态度面对婚姻,是否就真的不能离婚了?
在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缺席审理最常见的有两种情形:
1、被告处于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缺席开庭;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开庭。
最终,律师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为小A争取到第一次起诉离婚便成功离婚的结果,且为小A争取到孩子抚养权。
不容否认,缺席判决,对解除那些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如果婚姻关系到了不可挽回的地步,好聚好散对大家都是一种解脱,消极躲避并不是处理问题的办法。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部分情节有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