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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妻子与丈夫离婚应该怎么判决?
发布日期:2019-10-17    作者:孙新律师

都说患难见真情,这句话不止在朋友之间存在,在夫妻之间也同样存在。现实生活中的夫妻有多少是经过困难的考验最后白头偕老的?又有多少夫妻面对一丁点的困难就分道扬镳的?有的时候在困难面前,夫妻感情就会变得异常脆弱,尤其是,生病的妻子被丈夫抛弃就更令人气愤。

        小郑与小王经人介绍相识,并在相识的一年后办理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男孩,两人婚后生活也算是幸福美满。但天有不测风云,小郑在结婚十几年后查出患有精神疾病,至此一些不幸的事相继降临在小郑身上。丈夫小王开始对郑小生活起居不管不问,并有殴打小郑的行为,小郑的儿子在20岁那年查出患有抑郁症,并在第二年自杀。儿子的死对小郑的打击非常的大,此后,小郑的精神状况日趋严重,而且,小王对小郑的殴打也变本加厉。小郑的母亲不忍女儿受罪,便将女儿接了回来,自此二人过起了分居生活,期间小王没有看过小郑,也没有拿任何费用给小郑。三年后,小郑的母亲要求小郑与小王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小郑生活及看病。


本案的三个问题点及思路:

1. 精神病人如何离婚 
        《婚姻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在本案中,由于小郑是精神病人,属于无行为能力人,其如何才能离婚,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小郑的母亲向法院提起了变更监护人之诉,要求将小郑的监护人由小郑的丈夫小王变更为小郑的母亲,鉴于小郑跟随其母亲一起生活三年,小王并没有尽到做丈夫的义务对其进行照顾,法院应同意将小郑的监护人由其丈夫变更为其母亲。小郑的母亲成为其监护人后,可以由律师代理小郑的母亲依法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法院依法受理。
2、精神病人的赡养费用由谁支付? 
        《婚姻法》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在本案中,小郑没有经济来源且患有精神疾病,小王作为小郑的丈夫,有义务负担其生活费并支付医药费。小郑与母亲一起生活三年之久,小王作为其丈夫没有支付过一分钱的扶养费,没有履行夫妻间相互扶养的义务。因此,律师在代理小郑的离婚诉讼之后,可以增加要求小王支付过去三年扶养费的诉讼请求。
3、离婚时精神病人能得到什么补偿? 
        《婚姻法》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在本案中,小郑是精神病患者,相比与正常人来说,属于弱势群体,其自身既无生活来源又缺乏相应的劳动及生活自理能力,其在离婚之后自身的生活不能完全依靠自己的母亲。故小郑作为精神病人不仅在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得到相应的照顾,而且郑某属于“生活困难一方”应该得到对方给予的经济帮助,以解决自己离婚后的生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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