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发现妻子有精神病怎么办?如何离婚?
首先,这位当事人的情况是不属于可以撤销的情形。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只有受胁迫结婚,才可以撤销,而且撤销权的行使时间是一年内,大家要切记,过了这个时间,即使你遭受过胁迫,你也丧失了撤销权。
其次,当事人会问,那么这是否属于禁止结婚的疾病,自己的婚姻会不会是无效的婚姻?当事人会这么想是基于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当事人认为妻子符合第三种情况“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那么精神病是不是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呢?
我国《婚姻法》并未明确哪些疾病不应当结婚。而我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了婚前医学检查包括的三类疾病:1、严重遗传性疾病;2、指定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第八条对有关精神病进行了释义,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是不是只要是得了上述有关精神病,就会导致婚姻无效?答案是否定的。《母婴保健法》只是提到上述疾病需要进行婚前检查,但没有明确规定精神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范围。在司法实践中,若患病一方在结婚登记时没有处于发病状态,婚后并未因发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一般法院不会认定婚姻无效。
那么婚后发现妻子有精神病只能通过协商一致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或是因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这时,我们又会遇到另一个难点。患精神病有可能导致患病一方的行为能力不健全,在提起离婚诉讼之前通常还要打一个官司,宣告患病一方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为其指定监护人,之后我们的离婚官司才能打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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