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是律师的任务之一,那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取保候审呢?这就涉及到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等问题。
一、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律师可以依法申请取保候审。
设立取保候审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依法保证刑事诉讼活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羁押。因此,不羁押的前提条件是被取保候审者的社会危险性不大,适用取保候审不会妨碍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对此,律师应特别注意,如果不具备这一条件,就不能适用取保候审。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残、自伤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有《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取保候审能否同时适用保证人和保证金两种保证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据此,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有两种:
1、保证人保证
即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保证人担保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离开居住的县、市,在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
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力交纳保证金;未成年人或者已满75周岁;不宜收取保证金的,可以责令其提出一至二名保证人。
保证人必须是与案件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的人。
2、保证金保证
即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担保其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在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保证金的数额为1000元以上,没有上限,以人民币交纳。在适用保证金保证时,应当以被取保候审人不逃跑,不妨碍侦查、审判活动为原则,同时综合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保证金保证和保证人保证作为取保候审时采取的两种不同的保证方式,司法机关在适用时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采取何种方式更便于被取保候审人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两种方式的适用对象、适用时需要考虑的问题有很大的差别,同时,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采取一种保证方式足以促使其履行法定义务。因此,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这两种保证方式,即不能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同时提供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