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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当事人需要对证据有维护意识
发布日期:2020-01-02    作者:杨小勇律师

律师分享:
        随着大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道路上飞驰的汽车也在日渐增多,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不断增大,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案件也呈现出多发态势。遇到交通事故,当事人要及时报警处理,交警勘验现场,查明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后,根据双方的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并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发生后,一般当事人都愿自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注意:1、一定要明确对方当事人,首先要核实肇事司机本人信息,另外还需要看其是否系肇事车辆的车主;2、看肇事车辆是否已购买保险,如果购买保险,需将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列为共同被告;3、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涉及的赔偿包括财产损失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建议大家要对证据有维护意识,搜集并保留各项损失证据,为自己多一份权利救济的保障。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30日9时,被告李XX驾驶其所有的冀AA小客车沿XX路由南向北行驶至XX道路交口时,与由东向西同时行驶至此交口处原告张XX驾驶的冀BB小客车相接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该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X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冀AA号小客车在被告XX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一份,在被告XX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商业保险一份,事故均发生在保险期内。交通事故后,双方对相关费用产生争议,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及承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按照责任比例赔偿其车辆维修费、施救费等损失共计XX元。
法院认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作的事故认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根据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被告XX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XX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限额范围内按比例70%予以赔偿,再不足部分由被告李XX按比例70%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一、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张XX车辆维修费XX元; 
        二、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XX车辆维修费XX元、施救费XX元,共计XX元的70%,实际赔偿X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本案诉讼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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