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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委托理财亏损本金可要求返还吗?
发布日期:2019-12-31    作者:姚志斗律师

案情简述:2011年1月20日,原、被告签订一份理财协议,该协议规定:1、原告通过盈汇、天华平台提供投资理财账户,投资金额资金为420000元,委托被告代原告操作,以求获得较好利益回报。2、盈亏约定,如果亏损,被告将亏损部分补充进原告账户。如果盈利,账户超出本金部分,原被告各得50%。
        同年5月1日,原被告又签订一份协议,该协议载明:原告账户资金420000元整,由被告操作。在协议期间,原告不得改动密码,风险由被告承担。同年12月3日,原被告又签订一份协议,该协议载明:1、原告原始资金420000元,因被告操作失误,累计亏损272000元,剩余资金148000元已经出金,另外投资外汇提前卖出股票亏损100000元,合计亏损372000元,现账户资金由被告补充资金不足2000美金。2、原合同约定所占用资金(即现有亏损部分372000元)按月息3%利息计算自2011年8月开始,随每次现金归还或者出金到原告账户时计算支付。同日,被告给原告打一欠条归还书,载明:按合同约定,愿根据所造成亏损372000元承担还款责任。2012年6月4日,原告以被告拒不还款为由诉至法院。
        律师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书,其合同性质为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属委托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合同双方关于由被告作为受托人为委托人原告从事黄金买卖交易的操盘以及双方关于利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庭审中已经查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向所开立的账户“入金”420000元的义务,但被告在履行合同中导致原告本金亏损372000元。故根据原被告双方关于“风险全部由被告”承担的约定,被告应当承担赔偿原告本金372000元的责任。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本金的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实际亏损27000元,并不是372000元的理由与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归还书中的内容不符,故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盛汉兴本金37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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