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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9-12-30    作者:张学增律师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致死表现为复杂的罪过形式,即行为人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两种罪过形式。复杂的犯罪构成又称混合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都要有复合情况的犯罪构成。其特点是构成要件是重叠的,有两个客件、两个行为、两种罪过形式,具备这些犯罪构成并非所供选择,而是缺一不可、须同时具备。罪过复杂的犯罪构成,也包括两个罪过形式的犯罪构成。特点是应具备两个罪过形式才能构成该罪,此时,虽然具备两个罪过形式却又不是两个犯罪。虽然《刑法》第234条没有明确规定故意伤害罪(致死)中的致人死亡是过失,但从故意伤害罪(致死)与故意杀人罪在犯罪构成上的区别就会得出过失的结论。两者的区别关键是故意杀人罪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发生;故意伤害罪(致死)只希望或者放任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结果发生。如果故意伤害罪(致死)中的致人死亡是故意的(不管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就将转化为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罪(致死)的区分是律师实务中经常遇到又在具体案件中需要花费巨大精力才能解决的问题。二罪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在量刑上差距很大。二罪难以区分的主要原因在于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均出于过失,发生死亡的结果均违背行为人的意志,行为人并不希望发生这样的危害后果。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伤害中,行为人的认识因素也大致相同,都是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后果,这就让区分更加困难。对此刑事辩护律师应引起充分的警觉,为了法律的尊严,为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刑法的规定,据理力争。
        故意伤害罪(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故意伤害罪(致死)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以成立故意伤害罪为前提,行为人虽然对被害人死亡的加重结果是过失,但对伤害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伤害被害人身体健康,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而过失致人死亡罪,行为人既无伤害的故意,更无杀人的故意,既不希望发生被害人身体受伤的后果,更不希望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行为人的罪过不像客观行为那样容易证明,由于种种原因,行为人可能不会如实供述其实际想法,不能仅仅靠口供进行判断。但是,罪过不是单纯的思想,其必然支配一定的危害社会行为,并且反映在这一危害行为上,这就为我们认识行为人的主观思想提供了一条途径,即通过对客观事实和外在行为的综合分析推断行为人的主观罪过。 
        1、考察案件的起因。判断行为人对危害后果持怎样的态度,首先应当考察案件的起因,从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双方之间冲突的程度,是否存在足以使被告人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心里因素等方面进行判断。 
        2、从行为条件和行为方式考察。间接故意不反对、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因为如果阻止其发生,将直接影响行为人所追求的目的结果的实现,所以,间接故意行为人不仅没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打算,对有利于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因素也不予理睬。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还要坚持实施既定行为,因为行为人根据一定的条件相信自己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这种自信不是毫无根据的,而是具有一定现实有利条件,如果行为当时根本就不具备避免危害结果的客观条件,或者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这些条件,或者行为人不想利用这些条件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则说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即间接故意。因此,通过对行为当时的条件和特定判断行为人是否认识到那些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客观条件,这些条件是否确实客观存在,从而足以使行为人产生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3、从行为人对行为结果事后的态度进行考察。间接故意不反对、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不会凭借条件或采取措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过于自信的核心在于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综合考虑到了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有利因素,往往能够采取一定措施,或调整自己的行为方式或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设法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在危害结果发生后,行为人的事后态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为时的心里态度,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一旦发生危害结果就非常懊悔,往往采取各种补救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减少损害等。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无动于衷,一般不会采取任何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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